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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三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12-30 16:3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划转工作,近日,我市转发《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考虑此次中央划转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我市已于2019年停征,故不再安排该项目相关划转事宜。上述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我市财政征收部门在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中停用相关项目,对于此前已经开具且在有效期内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仍按原渠道缴费;相关执收部门应停止使用划转项目财政票据,并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的停用手续。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按照中央有关工作部署,积极配合税务、水务、人防等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划转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划转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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