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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2-29 18:08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时代农业实现集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为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据统计,全市登记注册农民合作社1.1万余家,其中:国家级59家、市级531家。近期,市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印发《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细化的制度遵循。

一是加强部门履责《实施细则》对市和区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其中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合作社日常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和培训,财政部门负责将《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对合作社落实制度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同时明确合作社每年末十五日内向乡镇(街)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各乡镇(街)汇总后及时报送区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这些规定有利于构建合作社财务监督工作机制,促进制度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落实。

二是加强内控建设《实施细则》细化了合作社监事会(执行监事)对合作社财务事项的内部监督和审计职责,以及财务管理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具体要求,提出了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草案等要求。对债务筹资、应收款、存货、购建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管理提出了细化要求,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避免个人意志代替集体意志。同时明确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进一步规范合作社财务核算基础工作,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

三是加强财务公开推进财务公开是促进合作社财务规范管理的有效手段。《实施细则》细化财务公开的方式,明确可以在每年召开的成员(代表)大会上公布,也可以在合作社办公室或会议室张榜公布。鼓励采取网络、电子屏幕等多种形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明确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通过鼓励合作社丰富公开形式、完善公开内容,有效保障合作社成员知情权和决策权,维护合作社成员合法经济利益。

四是加强刚性约束国家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提出,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为增强制度执行刚性约束力,《实施细则》规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期未改正的,暂停该合作社享受示范社资格以及财政补助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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