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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9-25 17:56

津财绩效〔2020〕17号

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

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财政政策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对区安排的中央转移支付和市级转移支付,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工作,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转移支付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等环节。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统筹组织实施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指导市级主管部门和区级财政部门开展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具体绩效管理办法,或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

(二)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参与管理的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下级主管部门开展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管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绩效管理。

(三)区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区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同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协助市财政局做好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区级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参与管理的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五)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定期报送项目监控信息;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五条 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市级主管部门在申请新设立转移支付(包括到期转移支付继续保留,以及调整转移支付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等,下同)之前,对转移支付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开展全面评估。

第六条 市级主管部门在申请新设立转移支付时,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绩效评估报告,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作为决策依据,并作为向市财政局申请转移支付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七条 市财政局要对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进一步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立项依据不充分、可行性论证不充分、与现有转移支付使用方向或绩效目标相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转移支付,不得新设。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是编制和分配转移支付预算、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包括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分解下达和调整等管理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按照转移支付的涉及范围划分,可分为全市绩效目标、分区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某项转移支付所含项目或分区绩效目标中各项指标逐级汇总后,应与其对应的全市绩效目标中相关指标有效衔接。

(一)全市绩效目标是指全市范围内,某项转移支付(包括连同与此项转移支付共同分配使用的区级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下同),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分区绩效目标是指在各区行政区域内,某项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三)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通过某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用于某个具体项目的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条 绩效目标要能反映转移支付资金预期产出和效果的总体情况,并细化和量化为具体的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按照相关绩效标准设定。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对转移支付绩效的认可和满意程度的指标。

第十一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计划标准,指预先制定的中长期或年度规划、计划、目标等数据;

(二)历史标准,指历史年度完成值或前三年平均值;

(三)行业标准,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标准明确的指标数据或统一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四)国际标准,指国际相关标准明确的指标数据、统一的技术要求和规范,或该指标国际发展水平;

(五)其他标准,指经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来源及数据口径的标准。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中央和地方以及市对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各类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项目申报指南等;

(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转移支付年度预算;

(四)相关计划数据、历史数据、行业数据、国际数据;

(五)经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依据。

第十三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及我市重大战略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该转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预算支出内容等紧密相关。

(二)重点突出。绩效目标应能够清晰反映资金的核心产出和效果,力求精简准确、突出重点。

(三)细化量化。绩效指标应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尽量进行定量表述,量化数据应易于获取。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指标,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四)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绩效目标能够如期实现。

(五)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四条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应按要求分类设定和审核:

(一)全市绩效目标由市级主管部门设定。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在申请新设转移支付和编制转移支付年度预算时,须按照市财政局要求,编报转移支付全市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提交市财政局审核。

(二)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分区绩效目标。市级主管部门应将全市绩效目标分解为分区绩效目标,填写分区绩效目标表,及时提交市财政局审核;或明确分区绩效目标设定要求,由相关区级主管部门按要求编报分区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由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的申请单位或具体实施单位设定,经区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 对按因素法下达我市的中央转移支付,由市级主管部门将审核汇总形成的全市区域绩效目标,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对按项目法下达我市的中央转移支付,由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将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申请单位或具体实施单位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目标审核机制,审核结果作为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编报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修改完善,审核不通过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对立项依据、工作情况等进行简要介绍,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反映资金的核心产出和效果。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转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等是否相关,是否依据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该绩效目标是否与其他绩效目标相近或雷同;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取消。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政策或项目的实施方案、具体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中,对资金额度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转移支付全市、分区和项目绩效目标,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第三方予以审核,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确定和下达:

(一)市财政局在确定市级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确定转移支付全市绩效目标,并下达有关市级主管部门。下达我市的中央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按照财政部有关管理规定下达。

(二)市财政局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原则上应随预算指标文件一并下达分区或项目绩效目标,如不能同步下达的,应要求相关区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其中属于中央转移支付的,同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三)区级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按照市级下达的分区或项目绩效目标,同步分解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市级下达的分区或项目绩效目标,结合实际对转移支付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落实到项目实施单位。

(四)对应急救灾等确不能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的转移支付,市级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局要求的时限内按程序审核汇总各区报送的分区或项目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备案;属于中央转移支付的,市级主管部门应在财政部要求的时限内汇总形成全市区域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要求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五)对于按照相关要求由各区统筹整合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相关区财政部门要列出资金使用的项目清单,区级主管部门组织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绩效目标报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属于中央转移支付的同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对因客观条件变化确实需要调整(调剂)预算或绩效目标的,要及时按转移支付预算管理程序报批。属于中央转移支付的,市财政局要将调整后的绩效目标及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条 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过程中,围绕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的问题,以促进转移支付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十一条 绩效运行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收集、实地查验和系统监测等方式实施日常监控,动态跟踪反映项目进度、预算执行、产出效果等情况,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纠偏。

第二十三条 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各级主管部门要将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控结果应用,按照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拨款,对问题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并建立通报制度,督促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选取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大转移支付组织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形成绩效运行监控报告,建立重大转移支付项目上下联动绩效监控机制。监控情况及时反馈市级主管部门,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市财政局要将汇总后的中央转移支付绩效监控结果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加强信息互联互通。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转移支付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按实施主体可分为绩效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形式。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转移支付绩效自评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限,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并确保自评结果真实、准确、客观,严禁弄虚作假。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绩效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较差的,在下一年度分配相关资金时予以从严、从紧考虑,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区级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填写绩效自评表,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对偏离绩效目标幅度较大,未完成或超额完成较多的原因进行逐条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对于有多个使用方向并分别下达分区绩效目标的转移支付,要按照下达的分区绩效目标分别开展绩效自评。

(二)区级主管部门要对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填写的自评表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区各项转移支付资金自评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三)市级主管部门对各区绩效目标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我市各项转移支付全市绩效目标自评表,起草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四)属于中央转移支付的,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分别将审核后的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按规定程序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重点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开展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综合反映预算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必要时可以引入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应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周期以及管理需要,合理确定评价实施时点和组织方式,有序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和实施期绩效评价。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 评价结果应用是指以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采取激励约束、完善管理、反馈整改等多种方式提高转移支付管理水平和使用绩效的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要建立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设立、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相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转移支付预算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参考。

对绩效好的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偏离绩效目标、执行率偏低、滚存结余规模大、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要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减少或取消预算安排;对财政资金闲置浪费的,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付的领域。

第三十二条 市级主管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内部管理,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优化后续项目及以后年度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切实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同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抓好整改督导。评价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对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财政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限期整改,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  绩效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同级主管部门将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和重点评价报告(除涉密信息外)随年度预决算向同级人大报告并逐步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和区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中央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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