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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9-25 17:55

津财绩效〔2020〕16号

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是指市级预算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使用和管理的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建立项目库、编制市级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绩效目标的分类:

(一)绩效目标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可以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

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是指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政策和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按照时效性划分,可以分为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实施期绩效目标是指市级部门预算资金在确定的跨年度实施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市级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是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绩效目标管理,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审核、批复市级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督促市级部门公开绩效目标,研究建立部门共性绩效指标体系,依据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确定绩效目标应用方式等工作。

(二)市级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批复和公开,按照市财政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组织落实绩效目标,指导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研究建立本行业绩效指标体系等工作。

(三)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和汇总上报,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批复绩效目标,根据市级部门要求开展相关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资金。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以及涉及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债务项目等的绩效目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市级部门或所属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市财政局或市级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

绩效目标是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第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设定。

第九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的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或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认可程度的指标,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国家和我市制定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四)市级中期财政规划和市级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五)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规划;

(六)计划数据、历史数据、行业数据、国际数据;

(七)经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依据。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绩效目标能够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三条 绩效指标设定标准:

(一)计划标准,指预先制定的中长期或年度规划、计划、目标等数据;

(二)历史标准,指历史年度完成值或前三年平均值;

(三)行业标准,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标准明确的指标数据或统一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四)国际标准,指国际相关标准明确的指标数据、统一的技术要求和规范,或该指标国际发展水平;

(五)其他标准,指经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来源及数据口径的标准。

第十四条 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的设定方法:

(一)对部门(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二)结合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单位)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三)依据部门(单位)总体目标,结合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四)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指标设定标准,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报送整体绩效目标时,应当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附件1),并按指定的范围和相关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方法:

(一)对政策和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工作任务、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受益对象等,明确政策和项目的功能特性。

(二)依据政策和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政策和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确定政策和项目所要实现的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表述。

(三)对政策和项目的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四)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指标设定标准,并依据政策和项目的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报送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时,应当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2),随同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部门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进入下一步部门预算编审流程。市财政局或市级部门应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及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或市级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市级部门审核内容

1. 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对立项依据、工作情况等进行简要介绍,是否对预期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完整、清晰、明确的描述。

2. 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与国家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符,是否与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等密切相关。绩效指标是否依据计划标准、历史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等设置,是否充分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是否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3. 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4. 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确实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二)市财政局审核内容

1. 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是否与预算支出的内容、范围等紧密相关,是否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是否具备可衡量性,以保障后续对绩效目标有效开展绩效评价。

2.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是否能够充分反映部门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相应绩效指标是否能够反映工作任务的预期实现程度。

3. 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是否能够充分反映政策和项目所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相应绩效指标是否能够反映政策和项目明确的工作任务的预期实现程度。

4. 语言是否简明扼要、清晰直观,便于公众理解和信息公开。填写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完整填写相关信息等。

第十九条 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同部门预算编审实行同步管理,即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

第二十条 对一般性项目,由市财政局或市级部门结合部门预算管理流程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对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市财政局将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实施集中会审,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市财政局或市级部门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一并批复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市财政局批复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批复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和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二十三条 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一)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绩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市财政局要选取部分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通过数据信息分析、信息系统预警、实地核查等方式实施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落实。

(二)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市级部门要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重点部门或政策及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级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逐步将有关绩效目标予以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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