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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9-25 17:46

津财绩效202011

市级各部门

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绩效监控工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8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强化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的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体系,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资金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展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市级部门分级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绩效监控制度办法,健全绩效监控操作规程;

(二)负责对市级部门开展绩效监控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跟踪机制;

(四)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五条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是实施绩效监控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绩效监控具体管理制度,细化明确内部绩效监控职责分工;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绩效监控工作;

(三)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开展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

(四)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做好数据采集、填报和审核等相关工作;

(五)及时纠正本部门、单位绩效监控发现的问题,落实绩效监控相关整改意见,并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六)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监控结果,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三章 监控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绩效监控的范围涵盖市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等所有项目支出。绩效监控对象包括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控。

第七条 绩效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益的实现程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资金支付进度与项目实施进度的匹配性、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计划的合理性,项目实施进度的均衡性,项目实施条件变化情况,项目实施方案调整情况等。

(四)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可对重大政策及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开展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依法依规实施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预算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及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四章 监控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以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并以定量分析为主,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对比,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九条 绩效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及时性监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合规性监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有效性监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情况。

第十条  绩效监控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部门日常监控和财政重点监控。

部门日常监控。市级部门在全面实施绩效监控的基础上,应对重大政策和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预算执行进度滞后、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开展重点监控,并逐步开展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监控。

财政重点监控。市财政局在部门日常监控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选取部分重点监控的政策和项目,通过数据信息分析、信息系统预警、实地核查等方式实施监控,并向各市级部门反馈意见,督促整改落实。条件具备时,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绩效运行情况开展在线监控。

第十一条 市级部门每年9月,要集中对1-8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在收集上述基础信息的基础上,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作出说明。

(三)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预算执行单位在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附件1),并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依据。

(四)汇总监控情况,撰写绩效监控报告。市级部门年度集中绩效监控工作完成后,汇总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汇总表》(附件2),并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形成部门监控报告。

(五)报送监控材料。市级部门于每年930日前《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汇总表》及部门绩效监控报告等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和预算绩效管理处。

第五章 绩效监控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十二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完善项目管理、预算拨付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绩效监控工作情况作为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综合评价的内容。

第十三条 市级部门要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管理漏洞和财政部门反馈的整改建议,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要求同步报送预算调整后的绩效目标。

(二)对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要求有关部门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已经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三)对绩效目标执行滞后的项目,市级部门应当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避免资金沉淀。对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及时进行纠偏整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加强绩效监控结果与预算安排相挂钩。绩效好的,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优先保障;绩效一般的,督促部门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未达到要求且整改不到位的,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原则上不安排增量或减少预算规模。

绩效监控结果与绩效评价相衔接。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时,应当以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充实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对市级部门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预算项目提出纠偏措施,下达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督促改进管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确保预算资金安全有效。

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第十六条市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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