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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11-16 15:13

津财规〔201714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库”)的建立、使用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10号)相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咨询机构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库”)的建立、使用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1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机构是指纳入全市PPP咨询机构库,为PPP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是指与PPP项目相关的智力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运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以及相关法律、投融资、财务、采购代理、资产评估服务等。

第四条 天津市财政局负责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管理,对外发布咨询机构信息,督促咨询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等工作。

第五条 咨询机构库的建立、使用与管理遵循绩效导向、能进能出、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咨询机构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与征集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以下业绩:作为独立或主要咨询方,已与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或天津市财政局、发改委项目库中至少1个项目的政府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实质性提供PPP咨询服务,且项目已进入准备、采购、执行或移交阶段;或相关咨询机构所属专家参与过上述项目评审;

(三)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市政工程、旅游、社会保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方案设计、财务咨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合同制定等业务能力;

(四)有相关法律、技术、金融、财务、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家或有稳定合作的外部顾问团队;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纳入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为天津市财政局及各级相关部门提供PPP咨询服务;

    (二)接受天津市财政局的业务指导,参与PPP宣传培训等活动,提出PPP政策研究的相关建议;

(三)向本机构所服务项目的同级财政部门提请更新项目信息和机构信息。

第八条 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原则上应从咨询机构库里选择。若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库外的咨询机构,应提供书面理由。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九条 委托纳入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政府方可以对咨询机构的能力、服务质量等进行打分评价,评价将作为天津市财政局总体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咨询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可向天津市财政局书面申请自愿退出咨询机构库。纳入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天津市财政局将予以清退出库:

  (一)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天津市财政局名义开展虚假宣传,招揽、承接业务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未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的;

(四)连续三年在我市未开展PPP咨询服务业务的; 

(五)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提供咨询服务的;

(六)为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期间与潜在社会资本串通的;

(七)无相应能力承揽业务或未尽职责造成重大失误、项目失败或搁置的;

(八)项目进入运营期后,由于咨询服务原因给公共服务供给带来不利影响的;

(九)拒绝接受天津市财政局对咨询机构库进行监督管理、对入库机构信息进行检查、质询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PPP政策,扰乱PPP咨询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于自愿退出咨询机构库或经查实被清退出咨询机构库的,天津市财政局应在收到书面退出申请或确认清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退出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进入咨询机构库。三年后提请再次入库的,本办法第六条所需咨询服务业绩应自退出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天津市财政局对纳入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实行绩效考核,依据咨询机构在我市的咨询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政府方评价等指标进行整体打分,每年在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网上公示考核结果;每三年对纳入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进行总体考核,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实行末尾淘汰制。

第十三条 天津市财政局每三年公开征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咨询机构入库。

第十四条 天津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在咨询机构库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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