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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6-06 12:50

津财教〔202220

各有关高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我市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市高校内涵式发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2513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

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我市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市高校内涵式发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市属普通本科高校改革发展的资金。实施期限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政策变动相应调整。

第三条  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市级统筹、聚焦重点、规范管理、突出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决策部署以及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

(一)支持完善我市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机制,提高生均补助水平,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二)支持我市地方高校聚焦内涵式发展,进一步聚焦人才培养和特色办学、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

(三)支持我市地方高校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四)其他国家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

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适时完善支持内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会同市教委报送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对市教委报送的补助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批复,办理资金拨付,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等。

市教委负责组织各高校进行项目申报,审核各高校项目申报相关材料和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开展项目评审,提出预算分配方案,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监督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等。

第六条  各高校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按规定履行项目遴选、论证、申报、评审等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预定目标;加强补助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及时向市教育和财政等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发展资金除双一流建设资金等按相关规定需足额分配外,其他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生均拨款类、发展改革类和绩效类因素分配。

(一)生均拨款类因素(60%),主要考虑生均拨款水平、各类在校生人数等因素。

(二)发展改革类因素(35%),主要考虑思政能力建设、学科布局、科研发展、教师队伍建设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市重大决策部署,承接国家及我市大型活动、任务等因素。

(三)绩效类因素(5%),主要考虑上年度取得的突出成就、表彰,以及发展资金执行情况、国家和我市审计监督检查是否存在问题等因素。

市财政局、市教委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发展资金分配规模,参考我市高校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分配因素、权重等。同时,综合考虑资金分配总量、各高校资金规模增减等情况,研究确定年度调整系数,对当年资金分配进行适当调节。

第八条  市教委应于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市教委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部署要求和我市高等教育年度工作重点,于每年上半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明确发展资金支持内容和有关要求。

第十条  各高校应根据市教委通知要求,按时编制报送基本信息、申报材料等。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上年度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支出进度、资金管理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重点支持项目及绩效目标等。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于每年315日前,将我市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经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审核后,报送财政部、教育部。并在资金下达后,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发展资金突出精准支持,强化绩效导向,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在公平竞争中体现“扶优、扶强、扶特”。各高校应准确把握国家和我市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对照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突出工作重点。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化立德树人,建设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战略定位,全力推进“双一流”高质量建设。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引育并举,打造高水平师资队伍,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要规范预算编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建立本校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具体项目由各高校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组织校内论证遴选

第十三条  市教委于每年发展资金正式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正式下达金额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提出的资金分配计划和相关材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批复并拨付资金,同时结果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的,应按照直达资金统一部署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按规定统一编报。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各高校应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科学合理合规使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严格论证、精心安排,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加快预算执行,增强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内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及各高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管结果作为完善财政政策、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市教委及地方高校应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在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支持市属高校“双一流”建设市级配套资金参照本办法管理。《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教〔20185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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