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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协助下达202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预算的函 》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0〕199号),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现提前下达2021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具体项目、金额、绩效目标等情况详见附件,其中:涉及市级预算单位管理的有关项目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涉及有关区的项目,相关区财政部门要将本次提前告知的转移支付指标全额编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
请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规定,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管理使用好此项经费,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资金和绩效目标监控,接受财政局天津监管局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涉及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请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执行。此款列“2070111 文化创作与保护”预算支出科目。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