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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7-23 09:15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于2016年印发了《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671号)。该办法中相关政策措施有效调动了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主要体现在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简化预算编制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明确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等方面。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今年9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进一步赋予高校和科研单位更多财务自主权,围绕科研经费服务科技创新、激发科技人员活力等方面提出了创新措施。经与市科委、市教委共同研究,应对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印发的《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重新制定。

二、《办法》起草过程

为增加《办法》操作性,我们在认真贯彻中央和市委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了部分省市经验做法,并先后征求了天津工业大学、科学学研究所、环境科学研究院等近30家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意见和建议,大家普遍表示认可,希望政策加快落地。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改进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方式,对科研项目资金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提出了一系列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的措施和做法。《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职责分工、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主要创新举措是: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调剂权限。

将科研经费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三项费用,由分别控制改为总额控制,在总额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同时,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八项费用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提高间接费用,加大绩效激励。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设定,其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为15%,1000万元以上的为13%。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自行确定本单位参与科研项目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三)放宽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

《办法》明确,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非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均可在科研项目资金中开支劳务费。对于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劳务费支出标准,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扣除30%社保基金缴费),控制在7000元/人月以内;其他类别项目,劳务费支出标准控制在5000元/人月以内。引进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标准,在不突破该项目劳务费支出总额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确定。社会保险补助可以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四)加强资金统筹,放宽结余使用。

在研项目年度结存资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较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用,2年内可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规范横向经费,实行专账管理。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专账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有效解决横向经费挤占财政科研经费问题,防止单位账外设账。此外,项目承担单位承接横向委托项目的有关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六)赋予财务自主权,经费管理创新。

高校、科研单位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中的内部机构间成本分摊费用等合理的结算支出,可从承担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单位基本账户。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各单位对相关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可在其他费用类别中可编报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市级自主创新项目计划中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等项目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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