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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地方储备商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11-27 17:48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15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印发了《天津市地方储备商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5〕33号),明确了地方储备商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确定了资金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等流程。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储备商品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机构改革和当前储备工作实际需要,市财政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规定的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是什么?

《办法》规定了天津市地方储备商品是指由市商务局管理的储备食盐、鸡蛋、肉类、化肥、蔬菜、牛奶和瓶装水、包装食品,以及市粮食和物资局管理的储备食糖。天津市地方储备商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方储备商品储备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诚实申请、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储备商品储备工作的组织管理,保障储备商品安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制定项目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审核、申报。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资金计划,安排预算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办法》中规定的资金支持范围是什么?

《办法》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做了规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储备商品的储备工作,主要包括仓储保管、储备的正常损耗、资金占用、搬倒整理、检测等费用支出,以及市政府批准与储备相关的其他事项。

四、《办法》中资金拨付流程有什么要求?

《办法》规定了专项资金按季拨付。承储单位须按照签署的承储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季度首月向市财政局提出上季度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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