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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3-17 11:41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教委等5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2019年,财政部教育部5部门印发了《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将中央财政安排的现行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进行汇总,同时,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资金分担方式和比例,并要求各省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等部门,在梳理我市出台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文件基础上,参照财政部部门制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办法》的出台,将我市现有分散的学生资助政策,整合形成覆盖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3个教育阶段,较为完整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市、区财政资金负担划分,有助于我市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起草过程

(一)汇总现有政策文件。

2007-2019年,我市陆续出台了17学生资助政策文件及补充文件,加上落实财政部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共涉及14个资助项目。本次《办法》的制定我市原各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资助范围、标准资金分担、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等主要内容集中表述,形成《办法》正文部分;办法中申请条件、评审流程等内容修订为实施细则,作为《办法》附件。

(二)调整完善部分政策。

1.整合两项政策。根据中央资助办法规定,参照国家办法,将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学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学习期间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两项政策,整合调整为一项,即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完善四项政策。包括:一是增加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实施细则,二是明确将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纳入免学费范围,三是明确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

政策调整完善后,我市资助项目由14项变为13

(三)广泛征求意见。

1.征求部门意见。考虑学生资助资金政策较为分散、涉及部门多、出台时间跨度长,且覆盖人群广、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办法》起草过程中,市财政局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并向市教委、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征兵办4个市级部门进行了两轮书面征求意见。对于各部门所提修改意见,目前均已达成一致。

2.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15号令)规定,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于20211月下旬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了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资助范围和标准、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和监督、附则共5章,附13个资助项目实施细则。

(一)资助项目。

《办法》覆盖13个学生资助项目。其中:高等教育8项,分别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等职业教育3项,分别为国家奖学金、免学费、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2项,分别为免学杂费、国家助学金。

(二)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1.明确市、区财政分担比例。在中央财政负担所需经费的基础上,本市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负担比例按照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2.明确预算安排和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以当年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合理分配、及时安排下一年度市级学校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根据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市对区转移支付预算,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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