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直达资金机制相关要求,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起草了《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
我市现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2017年制定的,随着直达资金机制建立、儿童救助工作不断完善以及绩效管理制度日益健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资金存放管理、资金使用范围以及绩效管理已不再适用的问题。
二、办法起草依据
2021年2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2021〕9号),2020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29号);2021年7月,我市印发了《天津市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津财预〔2021〕29号),均对直达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了资金支付管理的要求。
2021年1月,民政部、财政部等部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发〔2021〕5号),提出各级民政部门可按规定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等各类资金,加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2019年7月,财政部、民政部等部委印发了《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重点对绩效目标编制及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2019年6月,民政部、财政部等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要求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给予适当补助。
2017年6月,财政部民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2015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规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以《财政部关于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2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2021〕9号)等文件为依据,结合近年来财政部、民政部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要求以及我市救助管理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直达资金管理工作。自2020年中央实施直达资金机制,要求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同时,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等要求,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为此,我们统筹上述两个文件,结合救助工作实际,明确除按规定提取的临时救助备用金外,不得违规划入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二是增加了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发〔2021〕5号)文件规定,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两项内容纳入补贴范围。
三是进一步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根据《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等文件,结合绩效管理工作实际,规定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增加了事前绩效、事中绩效相关内容,要求各区民政局商同级财政局做好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及绩效自评等工作;年度执行中,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指导各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