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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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33XY/2021-000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财规〔2020〕1号
主    题 :
财政审计\预决算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

完善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切实解决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中央及我市有关制度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012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完善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切实解决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9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幼儿园,是指面向社会大众、收费符合政策规定、质量合格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机构开办的幼儿班等。

第四条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36周岁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其中:

1.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2.革命烈士子女是指持有相关部门开具的革命烈士子女证明的儿童;

3.孤儿是指持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孤儿证明的儿童;

4.残疾儿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儿童。

第五条  按照属地原则,学前教育资助金所需资金,由幼儿园所在区财政负担。市财政对财力困难区按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六条  学前教育资助金主要用于受助儿童在园补助,原则上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资助对象所在幼儿园全年收取保育费(保教费)低于15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学前教育资助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评定及发放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儿童家长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并递交《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申请表》(附件1)。

第九条  幼儿园根据儿童家长申请材料,组织由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填写《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受助儿童汇总表(幼儿园填报)》(附件2)和《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统计表(幼儿园填报)》(附件3),报送所在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条  区教育局、财政局对幼儿园上报材料审核确认后,确定本区学前教育资助金分配方案,并按学期向幼儿园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底前,幼儿园将上一年度学前教育资助金政策落实情况和按实际受助儿童填写的《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受助儿童汇总表(幼儿园填报)》(附件2)、《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统计表(幼儿园填报)》(附件3),报送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每年1115日前,区教育局将上一年度本区学前教育资助金政策落实情况和《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统计表(各区填报)》(附件4),报送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资助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幼儿园按照确定的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为受助儿童按月核减相关费用,并由受助儿童家长签字备案。对已缴费的受助儿童,幼儿园要在收到学前教育资助金15个工作日内,退还受助儿童家长。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和幼儿园要加强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资助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幼儿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前教育资助金申请表、受理结果、公示情况、资助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学前教育资助金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教育局及幼儿园要切实加强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学前教育资助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至5%的经费,用于减免相关费用、设立园内资助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教育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捐助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进行捐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教育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秋季开学起施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财教〔201226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延长学前教育资助金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教〔2017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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