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本市)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或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5-11 15:21

津财综〔2017〕139号

市市场监管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无委办、市人防办,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征收局、市财政局(地税局)票据管理中心: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7年12月1日起,我市免征或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企业免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耕地开垦费、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废弃物海洋倾倒费;取消“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合并为“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调整为1200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免征经济适用住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涉及其他相关规定仍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078号)执行。

三三、将占路费和赔补偿修复费合并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对赔补偿修复费中按照法律依据应缴的赔补偿费,缴入非税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科目。

四、免征或降低上述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予以适当补助。

四五、涉及免征或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部门和单位,对此前欠缴或多缴部分,应当足额上缴国库或及时清退。

五六、免征或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要结合涉企收费清理工作,调整修订相关收费项目征收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12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免征或降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