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财政局文件
津财采〔2020〕2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行为,推动建立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规程》及相关格式文本,供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中参照使用。同时,为便于供应商了解和掌握质疑投诉程序和要求,我们编制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质疑和答复指南》(附件1)和《天津市政府采购投诉和处理指南》(附件2),现随文印发,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请依法规范供应商质疑和投诉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2020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行为,建立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结合我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投诉的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和正当程序原则。
鼓励财政部门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探索通过约谈、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家学者和外部法律顾问参与投诉处理,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四条供应商投诉的受理工作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岗(以下简称“受理岗”)工作人员负责。供应商采用邮寄或直接递送的方式提交投诉书的,受理岗工作人员负责收取。邮寄送达的,受理岗工作人员应当留存邮寄凭证及邮寄时间截图等相关材料。直接递送的,受理岗工作人员当场制作并向供应商出具《接收回执》。(办理时限:当日)
第五条受理岗工作人员应当对收取的投诉书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制作并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经审查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制作并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三)经审查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制作并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另行投诉通知书》。(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四)经审查投诉符合投诉条件或者经补正后符合投诉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转交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投诉审理岗(以下简称“审理岗”)工作人员处理。(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的审理工作由审理岗工作人员负责。审理岗工作人员应当对投诉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作并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根据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制作并向相关当事人送达《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
(四)必要时可以组织质证,质证前应当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质证通知书》,质证后制作《政府采购投诉质证笔录》。
(五)必要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第七条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审理岗工作人员制作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投诉处理中认为可以恢复采购活动的,审理岗工作人员制作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送达《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
第八条对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无关的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后,认为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权益的,审理岗工作人员应当制作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送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听取意见通知书》,书面告知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相关情况,并说明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听取其意见。
第九条投诉事项较为复杂以及需要调查取证、组织质证或听取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意见的,投诉审理工作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其余案件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但应当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投诉处理决定由审理岗工作人员负责起草,根据投诉事项审查情况制作并向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送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审理岗工作人员制作《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发布。(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审理岗工作人员制作并向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送达《政府采购终止投诉处理程序通知书》。(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直接送达的,留存《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附《送达回证》并留存邮寄凭证及邮寄时间截图等材料。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的接收和送达的,参照投诉书的接收和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文书和材料应当妥善保存。
接收回执
年 月 日收到 提交的关于 项目第 包(项目编号: )的相关材料如下:
材料名称 |
页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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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人签字: 收件人签字(或收件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回执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
(投诉人):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 (投诉人)提交的关于 项目第 包(项目编号: )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具体涉及以下事项:
1.
2.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请在收到本通知书后 个工作日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补正上述内容重新投诉。逾期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联系部门:
联系人: (执法证号: ); (执法证号: )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财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投诉人):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 (投诉人)提交的关于 项目第 包(项目编号: )的投诉书。
经审查, (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另行投诉通知书
(投诉人):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 (投诉人)提交的关于 项目第 包(项目编号: )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请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了 (投诉人)关于 项目第 包(项目编号: )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发出有关投诉书副本,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书面材料中请一并说明本项目第 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付款凭证、验收证明等。
联系部门:
联系人: (执法证号: ); (执法证号: )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附件:投诉书副本
财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
(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了关于 项目第 包(项目编号: )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就以下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1.
2.
……
请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调查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联系部门:
联系人: (执法证号: ); (执法证号: )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财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投诉质证通知书
(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了 (投诉人)关于 项目第 包(项目编号: )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具体地址)组织质证。请参加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授权人员同时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请予以配合,按时参加并如实反映情况。
联系部门:
联系人: (执法证号: ); (执法证号: )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财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投诉质证笔录
投诉项目名称:
投诉项目编号:
质证时间:
质证地点:
参与质证人员:
主持人: 记录人:
质证事项:
参与质证人员签字:
(参与质证人员应当在笔录结尾处和每页笔录空白处签名或按手印。)
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了 (投诉人)关于 项目第 包(项目编号: )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中止本项目第 包的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30日)结束前或者本机关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本项目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了 (投诉人)关于 项目第 包(项目编号: )的投诉,并向你单位发出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恢复本项目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听取意见通知书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了关于 项目第 包(项目编号: )的投诉。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写明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权益的具体情况)
二、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
鉴于你单位为投诉项目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投诉处理结果可能影响你单位的权益,现就拟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 年 月 日前反馈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部门:
联系人: (执法证号: ); (执法证号: )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财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通讯地址:
被投诉人:
通讯地址:
相关当事人:
通讯地址:
投诉人因对 项目第 包(采购项目编号: )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未予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
三、审查情况(如有听取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意见的,写明听取意见情况和对不同意见的复核情况。如有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写明所需时间。)
四、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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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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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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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 |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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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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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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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日期 |
年 月 日 |
受送达人拒收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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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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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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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受送达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应当将送达回证填写后邮寄或传真。
邮寄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址:
被投诉人:
地址: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终止投诉处理程序通知书
投诉人:
通讯地址:
被投诉人:
通讯地址:
相关当事人:
通讯地址:
投诉人因对 项目第 包(采购项目编号: )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未予答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现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特此告知。
财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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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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