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基〔2020〕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
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本市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包括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绩效评价,是指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既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财政资金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根据既定的评价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做出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线、以市及各区评价为基础,与中央对我市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各区及市级单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产出效益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制定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市及各区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市及各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制度;
(四)市政府下达各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达的住房保障建设年度计划目标;
(六)市及各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包括市及各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及时,各区财政部门是否安排补助资金,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满足序时进度需要,以及资金管理措施是否健全有效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相关政策、年度计划等信息是否对外公开,以及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三)产出效益。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情况、计划完成情况,租赁补贴发放情况,以及工程质量有无问题等。
(四)服务对象满意度。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拆迁及改造居民、公租房保障对象对结果是否满意,信访问题是否及时处置。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内容设置,各区(市级单位)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1、2)。
第三章 绩效评价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
(一)市财政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市及各区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市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
(二)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相关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单位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
市级有关单位及各区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级有关单位及各区对上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最终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2月10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加盖各部门印章)和自评表,报送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市级有关单位及各区自评结果进行评价,计算各区最终得分,形成全市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于每年2月28日前将评价报告加盖印章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第十一条 市级有关单位及各区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制定依据和责任分工情况;
(二)自评总体情况;
(三)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的整体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绩效分析和说明;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绩效自评结果及相关合理化建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
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市级相关部门以及各区予以反馈。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乡建设部门适时以适当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各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综〔2016〕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2.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1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
绩效评价指标表
填报单位: (区或市级单位)
评价指标 | 评分标准 | 区级 自评 | 市级 评价 | 市级评价责任部门 | |||
一级 指标 | 分值 | 二级 指标 | 分值 | ||||
资金 管理 | 25 | 资金 筹集 | 10 | 本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10分);没有安排的(0分)。 |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资金 分配 | 5 | 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2分);资金按规定时间分配下达到区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2分);资金分配结合本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特色,有针对性地改善住房保障对象和棚户区居住条件(1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 |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资金 使用 管理 | 10 | 建立了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机制(2分);编制了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3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没有违规违纪情况的(5分);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存在资金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每发现1项扣0.5分,最多扣5分。对性质恶劣、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违规违纪项目一次性扣除5分。 |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项目 管理 | 10 | 政策 公开 | 5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相关政策、年度计划等信息及时对外公开的(5分),每少公开1项扣0.5分,最多扣5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评价报告报送及时性、完整性 | 5 | 按时报送绩效自评表、绩效评价报告且内容完整的(5分);报送逾期每1天扣1分,最多扣5分。 |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产出 效益 | 60 | 开工计划完成率 | 35 | 项目实际开工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35分);未达到计划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5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租赁补贴发放计划完成率 | 15 | 实际发放补贴户数大于或等于计划发放数量的(15分);未完成计划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5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工程 质量 | 10 |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10分);通过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等部门检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每发现1项扣1分,最多扣10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5 | 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公租房已保障对象满意度 | 5 | 满意度指标达到80%以上的(5分);低于80%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对于群众信访没有及时处置的,每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合计 | 100 |
附件2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绩效评价指标表
填报单位: (区或市级单位)
评价指标 | 评分标准 | 区级 自评 | 市级 评价 | 市级评价责任部门 | |||
一级 指标 | 分值 | 二级 指标 | 分值 | ||||
资金 管理 | 25 | 资金 筹集 | 10 | 本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5分),没有安排的(0分);企业、居民等社会筹资占改造项目资金比例20%及以上的(5分),未达到目标的,每低四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资金 分配 | 5 | 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2分);资金按规定时间分配下达到区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2分);资金分配结合本区特点,有针对性地改善老旧小区居民居住条件(1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 |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资金使用管理 | 10 | 建立了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机制(2分);编制了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3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没有违规违纪情况的(5分);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存在资金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每发现1项扣0.5分,最多扣5分。对性质恶劣、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违规违纪项目一次性扣除5分。 |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项目 管理 | 10 | 政策 公开 | 5 | 相关管理相关政策、年度计划等信息及时对外公开的(5分),每少公开1项扣0.5分,最多扣5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评价报告报送及时性、完整性 | 5 | 按时报送绩效自评表、绩效评价报告且内容完整的(5分);报送逾期每1天扣1分,最多扣5分。 |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产出 效益 | 60 | 改造户数 计划完成率 | 20 | 项目实际开工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20分);未达到计划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改造面积 计划完成率 | 20 | 项目实际开工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20分);未达到计划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改造楼栋 计划完成率 | 5 | 项目实际开工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5分);未达到计划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改造小区 计划完成率 | 5 | 项目实际开工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5分);未达到计划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工程 质量 | 10 |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10分);通过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等部门检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每发现1项扣1分,最多扣10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5 | 老旧小区 居民满意度 | 5 | 满意度指标达到80%以上的(5分);低于80%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对于群众信访没有及时处置的,每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合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