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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12-19 11:28

津财会〔201930

 

各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92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的规定,为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进行备案。

二、年度报备工作流程

(一)网上填报。

本次备案工作全部实行网上报备。代理记账机构须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进行填报。数据填写完成后,在预览界面打印年度备案表,须机构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扫描,保存为图片或PDF格式文件,并通过“附件——电子版年度备案表”功能上传至网站。

(二)备案要点。

机构进行系统填报时,应当关注以下要点:

1.基本信息表中:“资格证书编号(代理记账许可证号)”需填写以“DLJZ”开头的新版证书编号;“机构人员数量”:是指专职从业人员及业务负责人的数量;“专职从业人员信息”中业务负责人需填写“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无需填写;

2.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分支机构数量,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变更办公地点的,填报信息与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信息不一致时,应当先向区财政局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后再进行年度备案。专职从业人员有变动的,应通过“附件——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功能上传书面承诺书。

3.首次提交后,应及时关注审核反馈意见,被退回需要修改的,应及时按修改意见调整后再次报送,直至完全符合要求予以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报备时间。

即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

(二)组织要求。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组织,全市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各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各自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至每一家代理记账机构,做好政策解释,精心审查核实,督导按时完成。

(三)责任要求。

各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各区财政局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各区财政局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各区财政局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四、其他事项

各区财政局要根据备案情况,填报《2019年代理记账年度备案数据汇总表》(电子版可在“天津代理记账行政管理QQ群文件”下载),并形成本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

请各区财政局于2019年5月15日前将汇总表电子版加盖公章的报告和汇总表扫描版,发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邮箱:tj23205772@163.com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联系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人:刘子宁,电话:23205772,QQ群号:287641299。

 

                              2019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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