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1〕43号
各区财政局、规划资源局,市税务系统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天津市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市财政局征收局、综合事务中心:
现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财政征收部门在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中停用上述项目,此前已开具且在有效期内的非税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按原渠道收缴。
二、各级税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对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征缴流程,稳妥有序推进征管职责划转及后续管理工作。
三、划转过程中要高度关注舆情风险,提前着手制定应对预案,妥善处理紧急事件、突发舆情等并及时反馈,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21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