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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2-23 17:52

津财库〔20224

各区财政局

为深化我市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做好2021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8)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编报内容

各区财政局在组织编制本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规定,编制2021年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其中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报表附注。区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包含所辖乡镇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

二、编报要求

    (一)各区要高度重视2021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抓好责任落实。加强国库部门与资产、债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国有资产报告、债务统计报告数据衔接。统筹疫情防控和报告编报工作,将疫情防控要求贯彻编报工作始终。

(二)各区要认真清查核实代表政府持有的相关企业的出资人权益、市级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或有债务、土地储备资金等情况,按规定进行核算和反映。做好部门之间、财政与部门之间、财政内部不同类型资金之间、不同级次政府财政之间的对账抵销工作,为编制全辖合并财务报告夯实基础,完整反映全市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三)各区要强化编报主体责任,创新审核方式,细化审核内容,提高审核效率,积极配合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对审核、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查立改,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制度、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质量。同时,加强财务报告数据分析利用,发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重要作用,为领导决策和防范财政风险提供信息支撑

三、工作安排

(一)各区财政局应于2022531日前将区本级2021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数据(含所属单位和乡镇)报送市财政局。

(二)各区要注重总结编制做法和经验,认真撰写编制工作总结,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于2022531日前将工作总结(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市财政局,电子版发送国库处内网邮箱。

)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各区2021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集中审核,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编制中如有重要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反馈沟通,联系电话:23303740-2812。)

                          20222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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