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会〔2022〕1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5号),现就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年度报备
(一)系统报备
1.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附件1);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1年度经营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1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以上材料,涉及签章的,由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事务所印章。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事务所及分所印章(附件1);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1年度经营情况。
(二)邮件报备
经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报备时间与方式
(一)报备时间
2022年5月5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
(二)报备方式
系统报备资料直接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行报备,网址:acc.mof.gov.cn。
邮件报备资料格式:经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财务报告,需逐页彩色扫描,按次序排列后制作成一个汇总的PDF格式文件,文件名为“××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
报备电子邮箱:tj23205772@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字样,邮件正文注明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为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财政部于今年1月27日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2号,附件2),各所应组织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系统梳理业务流程,全面排查风险点,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措施。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20日前提交。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报告应当加盖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四、报备要求
(一)高度重视。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安排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报备工作并应保持通讯方式畅通。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市财政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同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二)数据准确。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要完整无误;填报的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与业务报备相关同口径数据必须一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名称、经营场所、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等报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向市财政局报送变更备案材料,并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后上报;自查自纠报告中的处理处罚情况必须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严格按照财政部第9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
(三)按时上报。各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年度报备任务,首次送审后,应及时关注审核反馈意见,被退回需要修改的,应及时按修改意见调整后再次报送,直至完全符合要求予以备案,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将通过QQ群发布报备进度信息,通报各事务所工作具体进度,督促落实。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市财政局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据《行政许可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子宁
电 话:23205772
电子邮箱:tj23205772@163.com
QQ 群号:207067784
技术支持:010-68553117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21年度报备情况简要说明模板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