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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再次落实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9-02 15:47

津财农〔202249

各涉农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分行,代发金融机构:

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再次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天津市再次落实2022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1.天津市2022年再次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分配表(第三批)

          2.津市2022年再次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绩效目标表(第三批)

3.天津市2022年再次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

贴资金统计表(第三批)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9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再次落实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

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应对农资市场价格上涨形势,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再次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74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22年再次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工作安排如下

一、补贴对象

按照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以2022种粮农户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播种面积和种粮生产者信息数据为基础,确定此次一次性补贴对象。其包括基本农户、村集体耕地承包户、国有农场职工、国有农场耕地承包户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含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新型经营主体。粮食作物包括谷物(小麦、玉米、水稻和其他谷物)、豆类和薯类(甘薯、马铃薯)。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标准

根据中央财政此次补贴资金额度和202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确定此次补贴标准为每亩5.88元。

三、实施步骤

(一)分解下达补贴资金。市财政局于910日前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向各区下达此次补贴资金。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应在接到市财政局资金拨付指令后48小时内将资金拨付各区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督促各分支机构在接到区财政局资金拨付指令后48小时内将资金拨付代发金融机构。

(二)抓紧确定补贴对象。各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各乡镇(街)按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开展此次一次性补贴种粮面积登记造册、审核公示工作,其中:对村属地块在耕地所在村张榜公示,对非村属地块在耕地所在乡镇(街)张榜公示,其时间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将本区此次一次性补贴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补贴基础数据、资金申请文件等资料923日前提供给各区财政局。

(三)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各区财政局收到区农业农村委资金申请文件3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代发金融机构,并提供补贴基础数据。代发金融机构根据收到的补贴资金和补贴基础数据48小时内将此次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发至种粮生产者,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

(四)认真上报发放情况。各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及时统计报告此次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填写《天津市2022年再次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统计表(第三批)》并加盖公章后,于928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各一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各区要加强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做好此次补贴发放工作。各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工作协调,尽责担当、形成合力,确保补贴资金9月底前发放到位。

(二)及时落实政策各区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惠及农民一次性粮补“红利”政策,认真核对享受补贴政策的信息情况,及时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加强资金审核和监管。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纪依规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尤其是基层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农村大喇叭等途径,深入宣传2022年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的红利政策,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确保应补尽补,进一步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为稳住经济大盘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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