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预〔2022〕34号
各区财政局:
为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参照财政部办法修订了《天津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列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提高重点生态区域等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引导各区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条 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来源,由中央对我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本级统筹财力安排的资金构成。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包括重点补助、禁止开发区补助以及考核评价奖惩资金。
第四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市财政分配下达到各区财政部门,由相关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范围。
(一)重点补助范围。
重点生态地区,为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区。
(二)禁止开发补助范围。
我市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四类国家禁止开发区域所在区。
第六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财力水平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差异化补助,体现差别、突出重点。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评价情况实施奖惩机制,激励各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区转移支付应补助额=重点补助+禁止开发补助±考核评价奖惩资金
第八条 重点补助按照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考虑补助系数测算。
第九条 禁止开发补助根据各区禁止开发区域的面积分类分区测算,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适当提高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权重。
第十条 考核评价奖惩资金依据财政部奖惩名单确定奖惩对象,并给予奖励或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提前向各区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十二条 享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地区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测算的支持蓟州区的资金,通过天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支持蓟州区高质量建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对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20〕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