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库〔2022〕40号
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财政部根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政府会计改革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财政总会计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5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同时废止。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22〕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