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农〔2024〕35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5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4〕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我市项目资金纳入天津市农村社会发展资金“大专项”进行管理。项目资金支持范围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确定,市农业农村委商市财政局根据革命老区乡村振兴实际需要在申报通知中进一步细化。市和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坚持优先保障原则,积极统筹相关领域、渠道资金,与项目资金统筹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工作。市和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符合实际、突出重点、多方筹措”原则,着力构建财政资金、金融资源、社会资本等多元化投入机制。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闭环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资金支出,切实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强化项目资金管理。我市建立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库机制。每年12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委商市财政局印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在广泛征集、充分调研、严格论证基础上筛选项目,报市农业农村委纳入项目储备库。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竞争立项、择优申报”原则,对储备库内项目统一组织论证评审,对通过论证评审的项目按优先顺序纳入备选库,并根据国家下达我市当年项目数量和补助规模,综合评判确定当年支持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按市级要求完善项目申报材料,由区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并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将推荐项目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市农业农村委根据两部反馈意见指导项目区修改完善项目方案后实施投资评审,并按评审结果予以批复,作为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结算审计的依据。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参照《市农业农村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津农委计财〔2019〕125号)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并按要求做好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项目建设情况评估及问题整改相关工作。
三、提升项目资金绩效。市和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津财农〔2019〕134号)和《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津财绩效〔2020〕17号)等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