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5〕49号
《关于申请减免天津市水产研究所渤海水产资源增殖站迁建填海造陆工程增补区块项目海域使用金的请示》(津水研〔2025〕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天津市水产研究所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水产养殖技术与工程、渔业种质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水产研究所渤海水产资源增殖站整体迁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津发改农经〔2009〕741号),该项目承担农业部每年安排的增殖放流任务,属于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四)项以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第(四)项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部海域使用金1,751,000元。
三、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改变海域用途或用海性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