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会〔2025〕19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项目单位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优化专项债券管理机制,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5〕17号,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组织有关项目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专项债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按照《规定》要求对本单位现有专项债券资金作好新旧衔接;企业类项目单位前期会计处理不符合《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等规定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