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七、重点生猪屠宰企业补助项目(政策来源:津农委计财﹝2020﹞25号。联系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张少超23303740-2401)
1.补助对象是什么?
本市承担“厂对厂”调运猪肉的天津二商迎宾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铭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3家生猪屠宰企业。
2.补助期限和标准是什么?
自2020年3月1日—12月31日期间,对本市承担猪肉储备任务的3家屠宰企业按照“厂对厂”调运通知规定,从其外埠基地(或协议企业)屠宰并“厂对厂”调回本市销售的猪肉,按每头20元标准给予补助(每100公斤猪肉折合1头生猪)。补助资金采取先调运销售后补助方式,补助数量不超过15万头,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补助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补助申请、区级审核、市级复核、资金拨付程序实施。
(1)生猪屠宰企业于2021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提交补助申请。
(2)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在网站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于2021年1月2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补助申请。
(3)市农业农村委对有关区申报的生猪屠宰企业补助数量和金额进行复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4)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市农业农村委资金拨付申请,将生猪屠宰企业补助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有关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生猪屠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