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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对市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9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10-12 14:02

方嘉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收养失能者养老机构免收残保金的建议”的建议,经会同市民政局、残联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综合评估问题

为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供给精准度,自2016年起,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市民政局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评估,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护理等级、取得政府补贴资格,以及政策支持的养老服务设施效能等。对申请养老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实行“先评估后服务”;对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实行“先评估后入住”;对符合政策支持的养老服务实施,实行“先评估后补贴”。

二、关于对收养失能者养老机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

2016年,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财税72号文件)规定,按照税费同征同管、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的原则,我市制定了《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并在市政府权限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限将我市用人单位最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确定为1.5%,体现了降低用人单位费负的考虑。
目前,国家出台的正在执行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一是2014年4月1日起成立的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二是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保障金;三是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上述第一、二条政策是今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规定的,我市已及时制发《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天津地税公告2017年第5号),调整了保障金相关优惠政策。

关于对收养失能者养老机构免征保障金问题,目前国家没有出台专项政策。符合条件的收养失能者养老机构可以享受上述保障金减免政策。同时,按照规定,只要收养失能者养老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就可以免缴保障金,超过1.5%还可享受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养老保险补贴,并且用人单位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还可以享受新招用残疾人就业奖励。

收养失能者养老机构承担着服务老年人的公益使命,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的相关规定,可申请享受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其入住失能老年人残疾证鉴定工作,市残联康复中心将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由于保障金的减免政策由国家规定,因此,地方无权扩大减免范围。下一步,我们将尽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做专题汇报,积极争取针对收养失能者养老机构的专项保障金优惠政策。同时,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税法宣传实效,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2017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刘洋 联系电话:23303740-2526

 

 ※办理措施※

一是2016年支持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二是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障金征收和减免政策,对收养失能者养老机构免征保障金问题,目前国家没有出台专项政策,地方无权扩大减免范围。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中央建议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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