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四届政协一次会议
第0739号提案的答复
类 别:A
签发领导:苑广睿
是否公开:是
康志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人员个人所得税重复征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明确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上述公告明确了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和缴纳地点等事项,避免了异地工程作业人员重复征税问题。
二、我市税收征管情况
早在2012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地税公告〔2012〕4号),明确规定“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我市缴纳。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报送从业人员收入情况,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应当按月向主管地税局按照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我市上述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一致。税收征管实际中,我市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和《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执行,有效避免了异地工程作业人员重复征税问题。
三、问题答复意见
关于您在提案中提到的问题及建议,我们根据国家及我市相关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分别作出答复:
(一)您在提案中“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施工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个人所得由施工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建议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我市税收征管实际一致。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如果在机构所在地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照退税流程全部退回,不涉及个税总额分配问题。
(三)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工程作业人员本人,企业只是依法代扣代缴,不涉及企业负担的“应交税费”核算问题。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抄 送: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工作人员:李英杰 联系电话:23303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