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区级政府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8-11 18:28

津财库〔202330

各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21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区级政府决算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

公开主体为负责编制政府决算信息的单位,各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政府决算。

二、公开时间

按照《预算法》规定,政府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区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本区政府决算信息。

三、公开形式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要求,各区财政部门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同时,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决算、部门决算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并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四、公开内容

(一)政府决算

各区政府决算公开的内容为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决算报告、报表,以及相关说明(涉密信息除外)。公开的报表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决算报表。决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公开,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公开报表的参考表样详见附件1)。各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批准的决算金额、支出科目,参考决算公开格式据实编制说明事项,要确保公开事项完整,公开内容和标准符合财政部有关要求。

各区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同时还要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二)三公经费决算

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决算表,包括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三公经费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应与全年预算数、上年决算数进行对比,并说明增减变动原因,同时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次,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次等信息(具体参考格式详见附件23)。

五、涉密事项管理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六、工作要求

各区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决算公开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做好决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严肃纪律,强化决算公开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同级人大批准后20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决算信息,并做好部门决算批复工作。同时要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决算信息。公开前,要对可能出现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认真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推动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1. XX2022年政府决算公开参考表样

2. XX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3.XX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的说明

202381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