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财政局会同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修订了《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就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财政部也相应出台了相关配套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我市有关要求,改革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资金管理,结合原《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社科工作办),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特点和我市专项资金管理实践,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就《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工作践行“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的理念,聚焦社科研究实际,全面落实中央和我市关于在科研经费预算编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放权、松绑、减负措施,突出成果导向和绩效导向,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培养更多优秀人才等方面的作用。
原《办法》共分七章49条,包括总则、部门职责、支持内容和开支范围、预算编制与审核、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附则。修订后的《办法》共分九章51条,主要变动包括:
一是落实科研经费改革要求。《办法》紧密结合科研项目特点和管理趋势,增设了预算制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包干制研究项目资金管理两个章节,明确直接和间接费用管理、预算调剂、绩效支出等方面的放权赋能新举措,在社科研究经费领域,将科研经费改革的部署落细落实。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办法》进一步改进了间接费用使用,提高了计提基数、计提比例,并对结项考核为优秀和良好的项目进一步倾斜力度,推动经费使用更“活”。同时,进一步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切实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理念落实落细。
三是适应财政预算和绩效管理等新要求。根据中央和我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最新要求,《办法》就专项资金涉及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结余结转资金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同时,通过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动态监管、自查自纠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九章51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办法制定目的、资金支持范围、管理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6条。主要明确专项资金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三章“研究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共4条。主要明确研究项目资金资助类型、支出范围等内容。
第四章“预算制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共7条。主要明确预算制研究项目资金预算编制、间接费用管理、预算调剂等内容。
第五章“包干制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共3条。主要明确包干制研究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支出、制度制定等内容。
第六章“成果奖励和管理资金”共3条。主要明确成果奖励使用、管理资金使用范围等内容。
第七章“预算编制、执行与审核”共15条。主要明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管理、经费决算等内容。
第八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共7条。主要明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禁止行为等内容。
第九章“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办法有效期和新旧项目衔接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