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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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00012533XY/2020-0069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财教〔2010〕52号
主    题 :
财政审计\预决算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失效,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科委、各区(县)科协: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科协制定了《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有关财政科技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我市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科学配置原则。专项资金在安排上,要根据我市科普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统筹考虑,科学配置,合理安排,防止专项资金分散使用和重复安排。

  (二)择优支持原则。专项资金使用体现择优支持原则,申请资助的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要经过评审或评估,对方案科学可行、目标明确、绩效明显的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予以择优支持。

  (三)集中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要突出重点。对涉及面广、效率高、示范作用大的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集中财力,给予重点支持。

  (四)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科普活动。主要指:

  1.科普交流与宣传。包括与科普工作密切相关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科技周、科普日、社区主题科普月、科普展览、科普讲座、报告会、科普出版物和大众媒体宣传等。

  2.科普教育。指为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而进行的科普教育活动,主要包括对青少年、农民、城镇劳动人口、居民和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科技素质培养、创新能力培养、科学决策能力和科学管理能力的提高等科普教育活动和科技竞赛活动。

  3.科普表彰奖励。

  4.科普服务。包括与科普工作直接相关的专家咨询及评审工作等。

  5.其他与科普事业有关的活动。包括市级或国家级科普培训、青少年科技活动、“科技下乡”和科技扶贫以及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专项科普活动等。

  (二)科普项目。主要指:

  1.科普展教具研发项目。

  2.科普原创作品创作项目。

  3.科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传播平台、基层科普设施等建设与能力提升项目。

  4.科普研究项目。包括科普政策法规制定和贯彻落实方案的研究、科普理论研究、公民科学素养调查分析、科普工作统计评价等。

  5.解决我市科普工作中重大瓶颈问题的能力建设和示范工程项目等。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是科普活动、科普项目发生的费用以及组织管理费用。

  (一)科普活动、科普项目费用是指开展科普活动和进行科普项目研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租赁费、信息费、奖励费、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1.人员费:指直接参加科普项目研发活动的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科普项目合同中确定的参加人员一致。科普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普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科普项目资金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专项资金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承担科普工作单位内部个人奖励或福利。

  2.设备费: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设备及专用仪器、展品、模型、标本的购置费用(包括展板、展品、科普模型等的制作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制作等费用。其中由国外引进的展品、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

  3.能源材料费: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以及宣传品的购置费用。

  4.试验外协费:指承担科普工作的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以及其他协作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超过资金预算的20%或单项外协费超过1万元(含1万元)时,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协议书。

  5.租赁费:指为开展科普工作租赁场地、设备、展品、模型、标本、影视片、车辆的费用。

  6.信息费:指开展科普工作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科普资料(胶片、音像带、光盘等)购置,复制及印刷的费用。

  7.奖励费:指进行科普竞赛、表彰等活动而发放给单位和个人的奖金、奖杯、奖牌、奖品及为鼓励社会参与而发生的纪念品的费用。

  8.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开展科普工作而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组织管理费用是指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组织管理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科普活动和项目跟踪检查费等。组织管理费按照专项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评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普工作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对科普活动采取无偿补贴方式;对科普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核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指市科委、科协,下同)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并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负责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经费申报和评审;商市财政局安排本部门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经费预算;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科普工作承担单位,负责编制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负责落实匹配资金和配套条件;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决算;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及绩效考核。

  第十条 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于每年二月底以前,根据批复后的部门预算,商市财政局提出科普工作年度安排计划。

  第十一条 科普活动,由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根据科普工作年度安排计划,按照有关程序确定资助事项,安排预算,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科普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根据有关程序,由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发布通知,征集项目,并依据有关单位填报的《天津市科普项目建议书》组织专家进行遴选。通过遴选的项目正式填报《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交由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组织中介机构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应包含项目总预算及项目支出明细预算。

  (一)项目申报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

  (二)预算来源除申请专项资金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资金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项工作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预算应当由承担单位负责人协助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四条 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根据论证结果,按有关程序确定资助项目。同时,将资助项目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并办理相关资金拨款事宜。

  第十五条 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预算批复,与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签订科普资金使用预算书。专项资金使用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科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支出,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严禁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计划任务调整、负责人变更等影响资金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科普工作和科普项目的决算报告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承担单位负责人编制,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将本部门本年度科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总结及下年度科普工作思路和科普经费需求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科普活动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提交工作总结及资金决算报告;科普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填写验收报告,同时提交研究报告、工作报告以及科普展品、作品、产品实物展示等相关附件材料。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使用和管理科普专项资金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科普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对科普经费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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