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财社〔2010〕46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30号),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公益性岗位补贴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应区分岗位的性质,符合协管员岗位条件的,应于2011年1月1日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认定为协管员岗位。
对已认定的未纳入公益性再就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应于2011年1月1日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部整合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预算,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按时足额发放。从2011年1月1日以后,市财政不再对未认定为协管员岗位或未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的公益性岗位支付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办法下发前成立的公益性公司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公司,要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政策补贴的,要予以查处,并将检查结果于2011年6月30日前分别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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