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我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快文化强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支持宣传文化单位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宣传文化单位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的宣传文化单位。具体包括:
(一)宣传、文化(含体育、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或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的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出版、发行,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宣传文化单位;
(二)天津日报社、今晚报社;
(三)专门为出版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少年儿童读物的出版社、报社及其书刊印刷厂。
个别未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宣传文化单位需要纳入的,由宣传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个案审批。
其他规定中明确不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宣传文化单位除外。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资金属财政预算内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项目支出预算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专项资金使用以社会效益优先为前提,兼顾经济效益。对于效益好、资金回收期短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三)专项资金要根据宣传文化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不搞平均分配。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专项资金采用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
专项拨款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的公益性项目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提倡的重大题材影片、重大纪录片、科教片、儿童片、美术片等摄制资助;
(二)重点图书和专业学术著作出版困难补助及优秀图书奖励;
(三)电影企业、出版企业和印刷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四)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
(五)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网点建设;
(六)编辑业务楼改造、维修;
(七)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资助;
(八)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
专项贴息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包括:
(一)技术改造等临时性资金不足借款的利息补助;
(二)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宣传文化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我市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在每年8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项目和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
项目申请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内容、预期效益、资金需求、筹资方案等。专项资金的编报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基层单位,确不能落实到具体单位的,由主管部门代编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既要着眼于我市宣传文化事业的可持续长远发展,也要符合当前阶段性发展目标。
(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和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对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目标要求和可行性等进行严格审核,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总体安排意见,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对经批准的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的财政资金拨款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规模和进度,结合项目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按国库集中支付办法规定程序拨付。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对经批准的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的贴息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副本,以及已发生的银行贷款计息单(复印件),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和提供的贷款相关资料,按规定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拨付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拨付;财务关系在市财政单列的宣传文化单位,市财政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贷款单位。贴息补助资金根据实际贷款金额给予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国有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账和管理。
(五)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结余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六)文化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上年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情况按照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扣减下一年度拨款。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区(县)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设立区(县)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1月31日废止。《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事〔1996〕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