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区县财政局,有关区县农(经)委、林业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2011-2015年天津市造林绿化规划的批复》(津政函〔2011〕18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天津市郊野公园建设造林绿化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郊野公园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市林业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天津市郊野公园建设造林绿化工程
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郊野公园建设步伐,尽早实现我市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目标,确保郊野公园建设造林绿化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2011-2015年天津市造林绿化规划的批复》(津政函〔2011〕1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郊野公园建设造林绿化工程是指环城四区纳入2011-2015年天津市造林绿化规划或经天津市郊野公园建设工程指挥部同意的郊野公园建设工程。
第三条 郊野公园建设应当遵循事权划分、分级实施、分类经营、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市财政对郊野公园建设造林绿化工程给予资金补助。
(一)郊野公园建设造林绿化工程补助范围
1.对郊野公园内的绿化工程,给予苗木、栽植、土方和占地及绿化设计等一次性综合补助。
2.对负责组织全市郊野公园工程建设的市郊野公园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适当安排管理经费。
(二)郊野公园建设造林绿化工程补助标准
对郊野公园规划范围内新增造林绿化工程按新增造林面积及绿化设计,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每亩不超过7000元。
第四条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审核后的规划,编制郊野公园建设造林绿化工程资金预算,商区县财政局同意后,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联合报送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主送市财政局,抄送市郊野公园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二)市财政局、市郊野公园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对区县上报的资金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经市郊野公园建设工程指挥部同意后,市财政拨付补助资金。
(三)市财政局拨付市郊野公园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工程建设的政策调研、会议和培训、组织推动、宣传指导、检查验收等与郊野公园建设管理相关的项目开支。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切实加强市财政补助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天津市郊野公园建设工程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会同天津市郊野公园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天津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主题词:印发郊野公园 资金 办法 通知 (共印 50份)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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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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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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