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委宣传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并结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
2012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天津市文化产业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天津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市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我市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我市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和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天津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项目补助、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并积极探索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推动文化企业发展。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给予补助,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体现我市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予以重点支持。补助的具体形式分为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
1.前补助:先行拨付50%的专项资金,其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后予以拨付。
2.后补助: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三)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相关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
(四)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可视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七条 每年市财政局将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市委宣传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标准和有关要求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中介活动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已经落实,项目已实施或具备实施条件。
(四)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含审计意见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具体明确的绩效目标),项目预算,相关合同等复印件,以及除财政投入以外其他资金投入情况的说明、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和进度安排。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配套资助的,需提供国家资助相关文件复印件和项目预算。
第十条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一)项目收入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编制的要求:
1.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投入结构、投入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
2.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保障条件的现有实物资产不得列入收入预算。
(二)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支出预算编制的要求:
1.支出预算应围绕项目确定的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项目的合理需要。
2.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须单独列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负责审核企业申请资格、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重点评审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我市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市场前景、风险性等,在此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及支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组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批复,结合专家组建议,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项目预算,协调落实其他来源资金,并将修改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备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年度总体实施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变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材料报送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应当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0〕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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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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