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促进我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我们对《天津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津财农〔2011〕6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
2013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结余资金包括:
(一)中央财政安排我市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结余资金;
(二)市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用于弥补我市中央财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足后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包括: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市级实施后期扶持政策所需的规划编制、监测评估、监督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专项工作管理经费支出。
(五)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结余资金的使用应与现有各类规划衔接,与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扶持。
第五条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事件时,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移民管理机构,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对区县上报的申请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第六条 结余资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49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第(三)项和第(四)项支出列“2082299 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七条中央财政结余资金下达后,市水务局根据中央财政结余资金规模和市财政结余资金筹集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结余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将中央财政结余资金连同市财政结余资金一并拨付至市水务局。
第八条市水务局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先期拨付结余资金的9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10%。
第九条各区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不予安排结余资金。
(一)截留、挪用结余资金;
(二)虚报结余资金扶持项目;
(三)其他违反本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坚持“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水务、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挪用结余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1月31日废止。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1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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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财政部,水利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驻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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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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