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财农改〔2014〕16号
有关区县财政局、农委(农业局)、农垦集团总公司:
按照《市财政局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农改〔2014〕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区县审批,市级备案”的工作机制,市财政局、市农改办和市农委制定了《天津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市农委
2014年12月1日
天津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
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规范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和美丽乡村试点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市级财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及区县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监理(监督)、验收、管护以及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通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逐步实现村庄道路硬化、卫生净化、村庄绿化、街道亮化、环境美化的目标,改善村容村貌和农民人居环境,为乡村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农家乐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促进农村产业形态优化升级。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主体意愿。要始终坚持议字当先,严守一事一议民主议事程序,尊重农民主体意愿,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家乡建设的积极性。
(二)坚持规划引导,突出地域特色。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托自然地理条件,适应资源禀赋和民俗文化差异,按照生活宜居、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的要求,区分不同村庄类型,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建设标准和模式,科学编制村庄发展规划。
(三)坚持以县为主,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区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区县级在组织规划、统筹协调、贴近基层的管理优势,进一步强化县级在项目规划编制、审核批复、组织实施、资金分配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方面的责任,形成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政府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四)坚持严格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专项用于对村级开展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不得用于超出补助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主要进行村内道路硬化、街道亮化、能源清洁化、垃圾污水处理无害化、村庄绿化美化、生活健康化等六个方面。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主干街道硬化,2、里巷街道硬化,3、修建地下排水管道(污水、雨水),4、安装铁杆路灯,5、安装太阳能路灯,6、修建垃圾池,7、购置垃圾箱,8、购置保洁人力三轮车,9、购置垃圾运输车,10、垃圾污水处理设施,11、村庄“四旁”绿化,12、修建公共厕所,13、坑塘整治,14、修建健身广场,15、安装宣传栏(橱窗)。
已纳入天津市示范小城镇的村庄和已享受文明生态村、美丽村庄、美丽乡村试点财政补助的村不纳入申报范围;清洁村庄已扶持的项目及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参照标准》执行。
第八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有关美丽乡村建设规定,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县发布下一年度《天津市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指南》。
第九条 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村庄申请、乡镇审核、区县审批、市级备案”的程序,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库,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村庄申请。申报村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建项目内容、项目预算支出、筹劳筹资等事项按照民主程序议定,表决通过的方可立项申报,上报乡镇政府。
乡镇审核。乡镇政府对申报村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对村庄申报建设项目及工程量实地核实确认,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上报区县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
区县审批。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建设项目的有效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并下达建设项目和奖补资金计划。
市级备案。区县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要将下达建设项目和奖补资金计划的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备案。
市财政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和财政奖补资金有关信息进行网上公开。
第十条 适当控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村均投资规模,按照美丽村庄建设标准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安排每个村的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村均总投资原则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其余区村均总投资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实行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算、投资评审、公开招标、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制度。对主要工程、大宗货物和服务采取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村内主干道路硬化、里巷街道硬化、修建地下排水管道(污水、雨水)、污水处理设施、投资概算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区县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系统或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市现行的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活动。投标单位应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含三级)以上。
第十三条 村内其他建设项目可由村两委班子组织村民自主实施,也可通过招标议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建设。
第十四条 对太阳能路灯、铁杆路灯、垃圾箱、垃圾运输车等大宗货物,区县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系统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五条 建设过程中涉及规划设计、投资概算、投资评审、工程监理(监督)等工作,应委托给政府职能机构或通过政府采购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按照市财政局、市农委制定的《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农改〔2014〕8号)要求,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和奖补资金申请,并抄送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县下达下一年度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控制数。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和奖补资金计划批复到乡镇。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批复后,区县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要抓紧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在下一年度一季度前,完成全部主要工程的公开招标和大宗货物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监督小组的监督协调作用,为项目施工创造一个良好条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所有项目进行验收,形成区县验收报告,于当年1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乡镇村及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确需变更或终止的,要经区县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同时需报市财政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变更或终止的项目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创建村自行负担。
第二十二条 区县、乡镇要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天,在村醒目位置张贴,并照相留存。
第二十三条 区县、乡镇要指导村级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对项目后期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四条 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村民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建设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预决算、建设前后图片、各项公示的影像资料、施工相关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档案一式三份,由区县主管部门、乡镇、村分别保管。
第二十五条 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维护工作。每年3月底前,要将本年创建村基本信息及财政奖补项目详细情况录入监管系统。每年12月底前,要将财政奖补项目完成情况和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兑现进度等信息录入监管系统。
第二十六条 建立月报告制度。每年从二季度开始,逢双月月初5日内,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建设情况和奖补资金拨付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数额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2〕114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即: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元(含20元),筹劳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个(含10个)标准工日。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每个标准工日折价不得超过60元(含60元)。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提高筹资筹劳标准,防止以自愿捐款、自愿以资代劳等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二十八条 对未履行建设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不落实配套资金,验收不合格及督查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要下达整改通知,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政策,向区县分配下达财政奖补资金,对区县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要求,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并根据当年建设规模适度增加财政奖补资金。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区县实际情况、工作需要和财政配套能力,并结合区县考核评价结果,采用规范的方法向区县分配和下达财政奖补资金。
第三十二条 区县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管理、监督上级和本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及乡镇村自筹资金。
第三十三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将市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全额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区县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计划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补资金,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承担50%,区县财政承担30%,其余资金由乡镇财政、村集体和村民通过筹资筹劳等渠道解决。
第三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市人大批复年度预算后30日内,将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到区县;在收到中央财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后30日内,将当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到区县。
第三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将上级拨付和区县配套的财政奖补资金一并下达到乡镇财政部门,并将下达资金的文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三十八条 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区县财政部门要设立“美丽村庄(一事一议)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专门账簿或“美丽乡村试点(一事一议)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专门账簿,对本级财政安排和上级财政下达的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财政奖补资金实行报账制。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实行区县报账制。
第四十条 实行乡镇报账制的,乡镇财政部门要按照创建村分别设立“美丽村庄(一事一议)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专门账簿或“美丽乡村试点(一事一议)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专门账簿。各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和村民筹资等,全部纳入财政奖补资金专门账簿管理,单独核算。
在乡镇财政投入、村集体投入、村民筹资、社会捐赠资金到位并上缴到乡镇财政专账,并开工建设后,乡镇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报账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第四十一条 通过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企业可按照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并经监理人员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提出报账申请。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报账申请后,如无正当理由,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企业。
自建工程要按照区县批复的项目计划施工,根据工程进度,并经监理人员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提出报账申请。
第四十二条 报账资金票据一律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其中:承包工程支出应统一使用《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所有票据印鉴名称应与施工合同签订的施工企业名称保持一致。
第四十三条 乡镇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核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区县年度批复项目计划的支出;
(二)经工程监理(监督)机构核实工程建设质量存在问题,未按照工程监理要求改进到位的项目支出;
(三)超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支出范围及违反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四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需经监理人员在建设项目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区县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财政部门及时支付其余的工程款项。
第四十五条 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费、招标费、监理费三项费用可在创建村的项目计划中据实列支,列支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计划的3%。
第四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主管部门及本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文件等及时下发乡镇财政部门,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四十七条 乡镇财政所应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对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县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工作培训和经验交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检查,对财政部美丽乡村试点村进行全面检查,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创建村确定一定数量进行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拟定监督检查报告,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提出整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整改通知下达给区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并抄送区县人民政府。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是:
(一)财政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市财政局、市农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章制度、申报指南、拨款文件;
(三)市财政局、市农委制定的有关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
(四)区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章制度、年度批复计划文件、调整变更或终止批复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验收报告、结转资金清理报告。
第五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立健全和执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二)民主议事程序和筹资筹劳政策执行情况;
(三)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四)组织项目计划编制、批复、备案、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
(五)项目落实公开招标、工程监理、投资评审、公示情况;
(六)组织项目实施、管理、验收、工程管护情况;
(七)执行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情况;
(八)项目执行进度和建设质量情况;
(九)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十)专账核算和报账制执行情况;
(十一)乡镇村自筹资金筹集到位情况;
(十二)开展考核评价情况;
(十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维护情况;
(十四)对上级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其他监督机构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项目档案、审查财务会计资料、现场查看项目工程、走访座谈等方式。
第五十三条 区县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当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乡镇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同时要加强对委托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监督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应当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核和复核,并对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将监督检查内容和事项予以记录,并有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
第五十七条 检查组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底稿、被检查对象书面意见或说明等相关材料,在归纳整理、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起草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 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 检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 检查发现的问题、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 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部门应向被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并要求对检查出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区县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3个月内报市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财政部美丽乡村试点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 日起施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不再执行《市财政局 市农改办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改〔2014〕3号)和《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农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改联〔2014〕2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