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办学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提高中职学校运转水平,促进民办中职教育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对《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和市政府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津财教〔2012〕46号)规定的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五年一贯制’学生、‘三二分段’学生与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学生的第三学年人数,并且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的内容,调整为: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二、将“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费的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的内容,调整为: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费的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三、对《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3〕60号)规定的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以本文为准。
市财政局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