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4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2015年7月28日
(联系人:张少超;联系电话:23303740—240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区县发展生猪产业积极性,促进猪肉市场供应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生猪生产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区县。
第三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包括财政部直接分配到县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直接到县资金),以及财政部按资金总规模的10%切块给地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的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扶持范围
第四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途如下: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
(二)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
(三)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支出;
(四)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支出规模和范围,原则上不超过本区县奖励资金总规模的30%,主要用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是指在本区县辖区内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的商品猪规模养殖户(场、小区),以及具有种畜生产经营资格的种猪场及种公猪站。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七条 市财政局收到奖励资金后,对直接到县资金,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区县财政。
第八条 直接到县资金实行市级备案管理。区县财政局收到资金后,应抓紧商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资金扶持范围规定,组织资金申报,开展实地调研,汇总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并严格实施专家论证。
第九条 区县财政局要将通过专家论证的直接到县资金使用方案报本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市财政局正式行文备案。备案报告要附带资金使用方案,专家论证意见,本区县人民政府审定该方案的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备案文件上报后,区县财政局应按有关规定将资金兑付到具体使用对象。
第十条 统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补助方式,实行竞争性立项方式管理。中央资金下达后,市畜牧兽医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当年统筹资金规模和有关产业规划发布申报通知,提出统一、明确的申报规定和要求,组织区县申报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 市级安排统筹资金时,对区县不设置具体的生猪出栏量、调出量等指标门槛。补助对象原则上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生猪养殖大户、生猪流通加工企业等,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1:1。
第十二条 区县财政局会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单位编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和《项目实施方案简表》,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意义和重要性、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具体建设项目明细、投资单价、总投资、投资来源情况、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明细)、资金管理方式、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组织保障措施、项目完成目标和预期效益等。
第十三条 区县将统筹资金项目上报后,市畜牧兽医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家,对区县报送的《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统筹资金项目通过评审纳入当年扶持计划的,项目区县财政局会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将资金申请文件连同《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和《项目实施方案简表》一并报送市财政局,抄送市畜牧兽医局。对因统筹资金额度限制未纳入当年扶持计划,但专家一致评价较高的项目,纳入统筹资金项目库。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收到项目区县统筹资金申请文件后,应尽快审核,按预算拨款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畜牧兽医局对奖励资金严格监管,对分区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数据变化,使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奖励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项目补助方式及有关实际情况,严格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加强资金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区县财政局会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强化项目指导和检查,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并填报《项目中期检查情况表》。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将根据区县中期检查情况,会同市畜牧兽医局按一定比例开展市级重点检查。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要加强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完成后应逐项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津财农〔2013〕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直接到县资金,市财政局委托区县财政局实施验收,验收结果向市财政局备案;对统筹资金,由市畜牧兽医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验收,验收结果通报有关区县。
第二十一条 区县财政局要会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及时总结实施进度、资金管理情况,于次年9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执行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抄送市畜牧兽医局。
第二十二条 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3.项目中期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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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财政部驻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农委,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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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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