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办学主管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导向作用,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津政发〔2016〕3号)精神,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总量控制、逐年安排,目标管理、规范透明,绩效考评、奖优罚劣”的管理原则,建立稳定性与竞争性相协调的资金投入机制,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根据项目需要,结合专项资金需求和市级财力可能,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根据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确定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依据专家论证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组织各中等职业学校开展专项资金及其支出项目绩效自评,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跟踪检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实现绩效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校内信息公开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申报、验收过程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现代化建设、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内先进水平建设、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际先进水平建设。支持资金分为基本项目经费、重点项目经费和绩效经费。
(一)基本项目经费用于支持40所左右已经完成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同时符合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2016-2020年)》进行建设。
(二)重点项目经费实行竞争性分配,从基本项目经费支持的学校中,分两个层次遴选,确定重点项目经费支持的学校。
1.首先遴选出30所左右具备建设国内先进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内先进水平建设标准(2016-2020年)》进行重点建设。
2.在此基础上,再从具备建设国内先进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中,遴选10所左右具备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际先进水平建设标准(2016-2020年)》(试行)进行重点建设。
(三)绩效经费依据绩效考核的结果对项目建设学校进行动态调整。对建设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学校给予重点支持,对建设目标任务完成差的学校及时要求整改。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指用于完成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任务必须购置的教学、实习实训、消防、安全等设备,以及图书资源支出。
(二)教学课程建设费。指用于完成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任务发生的课程开发、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等支出。
(三)业务费。指用于完成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任务发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培训费、设备租赁费、专家咨询/评审费、仪器设备维护费。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基本项目经费、重点项目经费占专项资金总额的90%,绩效经费占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第十条 基本项目经费支持的40所左右的中等职业学校,“十三五”期间给予每年每校平均3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经费分两个层次给予支持。
(一)对30所左右具备建设国内先进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十三五”期间在每年每校平均300万元资金支持的基础上,考虑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对接设施设备因素、优质专业群对接优势产业群因素、推进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建设因素、骨干专业校企合作因素等,再给予每年每校平均2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对10所左右具备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十三五”期间在每年每校平均500万元资金支持的基础上,考虑建设国际通用性设施设备因素、国际先进专业建设因素、双语教师教学能力培养因素、国际化赛项交流与合作因素等,再给予每年每校平均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绩效经费依据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两次绩效的结果,包括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执行率、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指标,按照“奖优罚劣、扶优扶强扶特”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在2016年的11月底前,以后申报工作年度的9月底前,按照《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近年来的建设情况进行总结,组织专家对建设实施方案和设备购置等情况进行论证,根据建设任务向办学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和经费预算安排,经办学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四条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开各学校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学校、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第十五条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在申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专家对中等职业学校申报的材料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和“十二五”期间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确定入库项目,实行周期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指南和预算控制额度,从项目库中遴选下一年支持项目建设学校,并确定资金分配结果。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资金分配结果确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包括项目安排情况、资金分配金额等。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经费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中等职业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预算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等程序;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与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其它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国家和我市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购买货物和服务的,要依法依规实施采购。中等职业学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中等职业学校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内部资金管理办法,自觉接受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学校加强项目支出过程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制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建设成效不明显的项目,督促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整改。对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项目资金管理绩效水平较低且整改不力的学校,缓拨或停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扣减绩效经费,核减经费将统筹用于支持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学校。
第二十三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