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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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33XY/2020-0086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财库〔2014〕58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财库〔2014〕58号


市级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天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4年12月30日  

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市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各类国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业务方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加盖电子签名或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支付、记账合法有效的依据。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应当制定管理细则或者组织各业务方签订协议作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六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确认的报文规范为准),确保财政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分别改造各自业务处理系统,并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要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要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十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确保达到国家信息安全三级保护标准,降低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第三章 支付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纳入支付电子化管理的业务主要有:财政实拨业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含公务卡业务)以及各种报表、对账等。

天津市支付电子化管理的改革分两步走,以实拨资金业务、直接支付业务为第一步,以授权业务与自助柜面业务为第二步。

第十二条 实拨资金业务流程

(一)一般支付流程。

1.市财政局向人民银行发出《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人民银行收到校验成功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2.人民银行收到《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据此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

3.付款成功后,人民银行将《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发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确认回单,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二)退回流程。

1.人民银行收到《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发现收款账户等要素信息有误无法办理支付的,应办理电子凭证退回手续。

2.市财政局接收人民银行反馈的预算拨款凭证退回信息,确认后作废原《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重新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流程

(一)一般支付流程。

1.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发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电子凭证,市财政局接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

2.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发出《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同时向人民银行发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代理银行、人民银行收到市财政局电子凭证,校验成功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3.代理银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据此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人民银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将回单反馈市财政局,并据此登记预算单位额度。

4.代理银行将支付成功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反馈市财政局,并于日终将当日实际已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电子凭证,汇总开具《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提交人民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5.人民银行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据此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并将签章确认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发送市财政局。

6.市财政局接收代理银行反馈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及人民银行反馈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审核无误后确认,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7.代理银行与人民银行清算成功后,向市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8.预算单位下载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二)退款流程。

1.代理银行收到退款资金,审核无误后,应先向市财政发送《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再与人民银行进行退款清算。清算完成后,向预算单位发送《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电子凭证。

2.重拨流程,预算单位根据银行退款原因出具退款说明,生成《直接支付申请书》,市财政局根据申请与说明生成并发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向人民银行发送一个负额度冲抵退款结余,同时发送一个正额度做清算额度。

第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流程

(一)一般支付流程。

1.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向人民银行发送《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代理银行、人民银行收到市财政局电子凭证,校验成功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2.代理银行接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审核无误后,将回单反馈市财政局,并据此登记、下达预算单位额度。同时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电子凭证反馈预算单位。人民银行接收《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审核无误后,将回单反馈市财政局,并据此登记预算单位额度。

3.预算单位下载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审核无误后,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4.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预算单位可以选择“自助柜面支付”和非自助柜面支付两种方式办理资金支付。自助柜面支付为跳转到代理银行自助柜面系统自行办理资金的支付。非自助柜面支付为使用银行结算票据或委托收款等方式办理资金的支付。

5.代理银行将当日支付成功的授权支付电子凭证回单反馈市财政局,并于日终将当日实际已支付的财政授权支付电子凭证,汇总开具《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提交人民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6.人民银行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据此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并将确认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发市财政局。

7.市财政局接收人民银行反馈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回单,审核无误后确认回单,并据此记账。

(二)退回处理。

退回处理。同一年度内支付资金的退回,预算单位需及时到市财政申领《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按实际支出经济分类填写,并将该单据送交代理银行办理额度恢复手续。

第十五条 对账处理

(一)凭证对账。由凭证发起方向接收方发送对账信息,接收方对账无误后反馈。

1.电子凭证库之间对账。当日业务终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三方电子凭证库之间自动进行分业务类型、笔数等电子凭证信息的对账,各方业务人员可从本部门业务系统查询对账情况。

2.电子凭证库与业务系统之间对账。当日业务终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三方电子凭证库与本部门业务系统之间自动进行分业务类型、笔数等电子凭证信息的对账,各方业务人员可从本部门业务系统查询对账情况。

(二)业务对账。包括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人民银行之间支付、额度及清算信息的对账,由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分别向市财政局发送对账信息。

1.每日对账:在当日业务终了时,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分别将当日所收到的所有电子凭证信息分业务类型、分支付(清算)情况、附凭证张数、凭证号等信息汇总发至市财政,由财政业务系统进行逐笔自动核对,如出现不一致,分别由系统自动发出提示给相关各方,各方业务人员进行沟通、查找问题原因、解决问题。

2.定期对账:按照市财政、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提前约定的期间或临时要求的期间,由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将该期间内的额度、支付、清算等信息发送至市财政,由财政业务系统进行逐笔自动核对,如出现不一致,分别由系统自动发出提示给相关各方,各方业务人员进行沟通、查找问题原因、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未列明的业务流程,以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要求为准。

第四章 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七条 用以制作电子凭证的电子签名,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八条 制作电子凭证时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独有;

(二)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控制;

(三)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

(四)有效控制所签署的电子文件的打印份数及电子印章形态。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分为公章和个人名章两类。电子印章实行服务器存储管理形式,或usbkey的管理形式;由各业务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部门电子印章管理形式。

第二十条 各业务方应加强电子公章备案管理。各业务方确认本部门有关业务印章,按财政国库业务和电子化管理有关要求扫描至信息系统并按照确定的规则进行相应加密,制作成电子印章并刻录成光盘,交相关业务方视同实物印章的印鉴卡作备案管理。

各业务方用于备案的电子公章,应与预留在相关业务方用于办理财政国库电子化业务的印章服务器中的电子印章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方按照财政国库业务有关要求,在相关电子凭证上加盖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方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管理,分别制定电子印章管理及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发放、使用、变更、废止、运维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的物理介质,应当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各有关业务方。

第五章 电子凭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入电子化管理的单据有:预算拨款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授权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等。具体凭证样式见附件。未列明单据及样式以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要求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类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图案样式以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确认为准。各业务方要预先备案相关电子签名及签章,并能够准确校验签名签章的有效性。当电子签名或签章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告知各相关方。

第二十六条 除应急状况下,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办理纳入电子化的支付业务及相关会计核算业务均以有效的电子凭证为准,但各部门可以自行打印相关纸质单据作为内部审核和账务处理的有关凭据。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所有电子凭证从产生、使用、存档到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周期管理,相关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同纸质凭证。

第二十八条 相关业务方要建立电子凭证发送、接收、确认、退回和作废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各方业务协同和电子凭证信息的一致性,以及电子凭证传输的可跟踪稽核。

第二十九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要对所发出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手续。

第三十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当对所接收电子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校验,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校验结果。接收方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

第三十一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根据校验审核无误的电子凭证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有关业务处理,并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发起方。

第三十二条 业务信息的差错处理应当遵循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电子凭证接收方如发现电子凭证要素信息有误等情况,无权对收到的电子凭证进行任何修改,应当及时与电子凭证发起方进行沟通,核实情况,确有问题的应当将电子凭证退回至发起方,原电子凭证即为无效凭证。

第三十三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和接收方应当按日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有关账务信息一致。

第六章 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方要加强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及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完善技术手段,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业务办理规范有序、业务信息真实有效。

第三十五条 各业务方要加强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合理授权,系统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等不相容岗位应当由不同人员担任,同时确保任何人员都无法越权完成有关业务操作。

第三十六条 各业务方要加强外部监督与审计,配备专职系统安全管理员,定期对业务办理、电子凭证管理、日志记录等进行检查,有效侦测、记录和警示任何针对业务数据和软件程序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各业务方要建立应对突发情况的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当发生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硬件故障、停电等突发情况,导致有关电子化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正常进行。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建立业务数据备份机制,制定相应的数据恢复应急预案。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和数据恢复应急预案应当定期演练,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定期检查、测试内部各种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持续有效。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我市财政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我市财政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具体实施方案以及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组织对市级代理银行开发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验收。组织开展市级财政相关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负责市级财政相关业务处理系统配套建设,指导本级预算单位做好业务实施工作。指导区县财政部门开展电子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人民银行配合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我市财政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我市财政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具体实施方案以及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组织对市级代理银行开发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验收。指导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展电子化管理工作。负责对我市人民银行端的系统衔接提供网络、系统、设备和数据支持。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人民银行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制定本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相关内控制度;负责全市通用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配套建设;负责协调总行研究开发自助柜面业务系统;按照有关管理细则或者与市财政、预算单位、人民银行签订的协议,安全、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有关业务。

(二)代理银行(各支行及营业网点)按照电子化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支付、对账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有关业务实施等工作;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各业务方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十四条 各业务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限期纠正;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恶意破坏发生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造成实际损失并带来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有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三)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四)电子凭证,是财政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中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制作的,可用来证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

(五)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是以信息安全技术为保障,以电子凭证库为核心,实现对电子凭证的操作、存储、交互和共享的服务中间件。

(六)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是国家对重要信息系统强制推行的安全保护制度,对非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按等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分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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