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和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2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
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和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在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分级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和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市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区(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根据对项目区(县)绩效评价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五)向财政部报送市级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七)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对本区(县)进行绩效评价;
(二)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评价经验等相关信息;
(三)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区(县)绩效评价材料;
(四)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省级工作层面绩效评价:
有关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配合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将上一年度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省级工作层面绩效评价所需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并配合市财政局接受财政部省级工作层面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将上述材料整理、完善、装订成册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包括中央财政和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
市财政局在每年8月对上一年度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和已验收的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市财政局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的严肃性、科学性、有效性,坚决防止走马观花、弄虚作假等行为。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绩效评价方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关于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方案制定;
(二)支农资金整合;
(三)资金项目管理;
(四)组织保障工作;
(五)违规违纪行为;
(六)项目完成情况;
(七)项目实施效果;
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由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确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方法、结果运用和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对区(县)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见附件)。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资金分配和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在分配下一年度资金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区(县),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对项目区(县)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附件
市级对项目区(县)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评价对象: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评价得分 | 评价说明 |
一、实施方案制定 (10分) | 1.实施方案内容(7分) | 主要评价方案内容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全面完整编制。 | |
2.实施方案报送(3分) | 主要评价方案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 ||
二、支农资金整合 (16分) | 1.整合资金规模(8分) | 主要评价各地在项目中整合财政资金的规模 | |
2.整合资金渠道(8分) | 主要评价整合财政资金的来源渠道,包括财政部门、农口部门和其他涉农部门。 | ||
三、资金项目管理(16分) | 1.管理制度建设(3分) | 主要评价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 |
2.资金执行进度(4分) | 主要评价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执行进度。 | ||
3.管理机制创新(4分) | 主要评价资金、项目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机制创新情况。 | ||
4.管理工作开展(5) | 主要评价加强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 ||
四、组织保障工作(8分) | 1.组织协调机制(2分) | 主要评价是否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 | |
2.与部门密切配合(2分) | 主要评价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是否密切配合、反映良好。 | ||
3.政策信息宣传(2分) | 主要评价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政策有效宣传、信息报送等情况。 | ||
4.总结报送(2分) | 主要评价关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总结、基础统计数据等信息的报送情况。 | ||
五、项目完成情况(25分) | 1.完成程度(10) | 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完成。 | |
2.完成质量(10分) | 主要评价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标。 | ||
3.检查验收(5分) | 主要评价项目检查验收是否按时。 | ||
六、项目实施情况(25分) | 1.经济效益(10分) | 主要评价项目推动增产增收、降低成本等情况。 | |
2.社会效益(10分) | 主要评价项目带动产业发展、就业等情况。 | ||
3.其他效益(5分) | 主要评价项目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等情况。 | ||
七、违规违纪行为(减分指标) | 1.重大违规违纪 | 经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 |
2.一般违规违纪 | 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渠道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予以扣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 ||
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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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财政部,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农科院,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驻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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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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