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农委、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21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天津市《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人影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影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以下简称人影作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影作业是指利用飞机、高炮、火箭等设备开展的人工增雨、增雪、防雹、消雨、消雾等作业。
第四条 人影补助资金的管理,坚持中央适当补助,市级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益,强化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人影补助资金,市人影主管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影作业计划;
(二)比较完备的人影作业设施设备和业务指挥平台;
(三)科学规范的人影作业运行机制和业务流程。
第六条 市人影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年气象灾害发生严重程度和天气气候预测情况,以及粮食生产、农产品保障、区域水资源补给等对人影作业的需求情况。向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填报《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范本),市财政局会同市气象局审核并向财政部和中国气象局申请人影补助资金。
第七条 人影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 人影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飞行作业和地面保障费:指使用飞机作业发生的飞机租赁和停场费、飞行小时费、机场保障费、空域协调费通讯费;
(二)购置和仓储费:指催化剂、炮弹、火箭弹购置、差旅费,专用运输车辆租赁费,以及仓储保管和保险费;
(三)设备保障费:指人影作业探测、通讯、指挥系统设备购置费,以及高炮、火箭等设施设备维护、检修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交通费、差旅费。
第九条 人影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高炮、火箭、雷达等大型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以及其他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出。
第十条 人影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应加强人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监督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对在人影补助资金申请、分配、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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