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2021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满足适用条件时,财政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二、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宣讲财政法律规定,将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实施《免罚清单》注意的问题。
(一)未列入《免罚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符合《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应援引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得单独援引《免罚清单》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免罚清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和财政执法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四、各区财政局在《免罚清单》范围之外,可以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做有益探索,结合辖区执法实践,增加相应清单事项。
五、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