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壤
污染防治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打好净土保卫战,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土壤污染防治,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相关要求,我们研究拟定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设立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市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设立方案
为进一步打好净土保卫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增加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投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设立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简称土壤基金)制定本方案。
一、土壤基金性质
土壤基金是由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政策性投资基金。
二、设立原则
(一)政府引导。通过政府出资、适当让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出资,共同投资本市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二)市场运作。土壤基金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委托专业团队管理,募资、投资、运营风险管理、清算退出等按市场化运作。
(三)科学决策。通过公开招募确定专业的土壤基金管理人,建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健全完善内控机制,通过集体决策审议基金拟投资项目。
(四)防范风险。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土壤基金运作明确禁止事项并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规范土壤基金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三、组织形式
土壤基金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授权天津市财政局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成立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有限合伙),主要投资土壤污染防治,支持土壤修复治理等产业发展。
四、投资领域
(一)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三)土壤修复创新技术、相关装备制造及涉及地下水等修复方向的生态环保产业;
(四)围绕生态环境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修复及对土壤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固废处理等有良好现金流和稳定收益回报的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土壤基金不得与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安排资金,避免重复投入。
五、土壤基金规模和出资方案
土壤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分期到位。土壤基金中政府出资来源主要为市财政出资,且出资比例不超过土壤基金总规模的30%。政府出资部分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代市财政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土壤基金首期规模1亿元人民币,其中市财政出资0.3亿元,社会募集0.7亿元;如有其他大额社会出资人出资,基金首期规模可以扩大,争取财政资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
土壤基金主要采取认缴制,各社会出资人与政府出资人签署有限合伙协议认缴基金份额,待具体项目通过基金投资决策后,再实际缴纳项目出资部分。若出资人确有需要,也可在项目出资前提前实缴。基金管理人将为每个项目建立单独的台账,确保每个项目的盈亏情况单独核算,项目之间做到风险隔离。
六、存续期限
土壤基金存续期为8年,其中投资期为5年,退出期为3年。存续期满后,根据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延长2年存续期。土壤基金存续期内,对外投资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基金滚动发展。
七、土壤基金管理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土壤基金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确定土壤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领域、投资原则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2.负责审议批准土壤基金的使用、收益分配、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内部绩效评价机制等事项。
3.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4.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一名委员均有一票表决权,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委员不得弃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表决的基础上形成书面审核决议,决议内容包括:审核意见、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委员名单。决策事项一般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视为通过,特殊事项(如涉及关联方交易等)需全票通过。同时设立观察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派1名观察员,享有项目投资决策的知情权,如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拟投资土壤项目不符合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享有一票否决权。
(二)土壤基金管理人
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土壤基金管理人,作为土壤基金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日常运营管理、项目储备、尽职调查等基础工作。土壤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为:
1.受托管理土壤基金,负责建立规范的土壤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
2.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开展尽职调查,为土壤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3.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识别、防范及处置投资的运营风险。
4.按规定向土壤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信息服务等信息。定期编制土壤基金财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5.负责土壤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绩效自评。
6.负责土壤基金日常运营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满足以下标准:
1.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且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
(三)土壤基金托管银行
土壤基金托管银行为土壤基金财产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土壤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依据托管协议,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伙协议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对其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3.出具基金托管报告,向基金管理人报告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4.基金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绩效评价
土壤基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主要考虑项目周期性,从基金整体效能出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考察。基金设立前五年,重点对投资效率、政策目标实现等指标进行考核。基金设立三年后,增加投资收益考核指标。投资收益指标按照年化5%的门槛收益率进行考核。
八、运作模式
土壤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模式。对于重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运作。投资比例方面,对投资领域中第(一)、(二)类投向,投资比例不低于30%。土壤基金投资天津本地项目的比例不低于80%。
九、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
土壤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各出资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对于超出5%门槛收益率的增值收益部分,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余80%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配,市财政出资分享的增值收益部分可适当向社会出资方让利。土壤基金的亏损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十、风险防控
(一)资金委托商业银行托管
为确保资金安全,土壤基金资金应当委托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并明确托管银行基本要求。
(二)土壤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非保本性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十一、投资退出
(一)土壤基金存续期满后,政府出资应按期退出。确需继续出资的,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整体评估,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存续期内如达到预期目标,政府出资可通过清算、转让、回购等方式提前退出。
(二)政府出资从土壤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土壤基金设立时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土壤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三)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1.土壤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拨付土壤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土壤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土壤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的情形。
十二、土壤基金运营费用
土壤基金运营费用主要包括开办费、委托管理费、专项费用等。
(一)开办费。主要是为设立合伙企业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注册登记费用、税费、中介机构费用等。
(二)委托管理费。为土壤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向土壤基金管理人支付的委托管理费,用于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营支出,管理费提取比例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土壤基金募集总额的3%,随着土壤基金规模扩大,分档退坡。
(三)专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列支的法律、会计、审计费用和银行托管费用,以及合伙人会议费用等。
十三、监督管理
(一)土壤基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基金管理人每年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将自评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向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对基金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落实评价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土壤基金应接受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对违反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