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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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33XY/2023-000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财采〔201516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扶持监狱企业生产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相关要求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对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稳定监狱企业生产,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将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落到实处。

二、以服装采购为重点,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监狱企业生产成本低廉和劳动力稳定的客观优势,积极采取预留份额和评审优惠等措施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统筹工作,预留本部门服装类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实施采购。司法行政系统各类工作人员制服、囚犯被服、戒毒人员服装,应当从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中采购。预留份额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相关要求。其他非预留份额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采〔2012〕15号)要求,给予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鼓励服装企业将政府采购服装项目分包给监狱企业实施加工。服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提供与监狱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将政府采购合同金额60%以上的份额分配给监狱企业实施加工的,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给予服装企业2%-3%的价格扣除。

三、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升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监狱企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监狱企业的管理要求,帮助促进监狱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扶持监狱企业发展壮大。我市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市监狱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监狱企业出具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为监狱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政府采购小微企业的相关评审优惠政策创造条件。目前,我市有监狱企业12家,详见《天津市监狱企业名录》(附件2)。

各监狱企业应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适应政府采购需求为导向,以服装加工为引领,搞好企业布局规划,积极拓展印刷、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消防设备、交通设施等生产领域,培育自主品牌,严格操作规范,细化工艺流程,完善售后服务,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符合政府采购需要。

四、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为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对预算单位有意规避采购监狱企业产品,拒不执行预留份额和评审优惠政策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供应商冒充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者伪造与监狱企业合作协议的,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市财政部门将与监狱企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报采购情况,共同推动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要积极面向监狱企业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操作流程、投标实务等业务培训,指导监狱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政策,熟悉政府采购程序,不断提高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竞争能力。同时,搭建监狱企业与教育、卫生领域采购单位的沟通平台,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对医护用被服、中小学校服等实施监狱企业定向采购的相关政策,帮助监狱企业拓展政府采购市场。

附件:1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天津市监狱企业名录

市财政局                市司法局

                         2015年3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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