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财教〔2014〕74号
市级办学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意见》(津政发〔2010〕46号),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更好地支持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现就完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为引导中等职业学校科学定位、服务需求、产教融合、特色发展,从2014年起逐步完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
总体思路是,完善支持体系,健全投入机制;制定生均标准,体现办学差异;结合学校发展,引入激励机制。
二、实施范围
生均拨款制度实施范围为,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基本完成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纳入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并由市财政安排基本支出预算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不改变学校单位性质和经费渠道。
三、主要措施
(一)制定生均拨款标准。
完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支出预算核定办法,按照“保障基本、扶优扶强、设置标准、分步实施”和“强化财政资金导向、体现办学成本差异”的原则,制定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离退休人员经费继续按照实有人数和有关标准据实核定。
一是确定基础标准。基于目前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水平,考虑办学规模、生师比例以及保持经费平稳增长等因素,确定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基础标准。
二是设置折算系数。依据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涉及专业的办学成本差异,按照专业类别设置折算系数(详见附件)。
三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发展需要,结合财力状况、物价变动、学生变化等因素,对生均拨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二)引入激励机制。
在设置折算系数时,向办学水平较高、社会声誉较好、优势特色鲜明、服务能力突出以及资金管理、项目管理较好的学校倾斜,向加工制造、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业倾斜。结合财力状况及学校发展适时设立绩效经费,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为顺利实施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和实现预期目标,市级各有关办学主管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以及内部控制规范和部门预算管理、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关系,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办学成本,保障日常运转,加强监督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发挥资金效益。
(二)完善校内预算管理制度,统筹安排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等各项资金,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关于因公出国、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差旅、和办公用房等有关管理制度规定,规范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等手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合理分配使用资金,并对特殊专业适度倾斜。
(三)规范使用财政拨款,人员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项目开支,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规定,财政拨款中不得列支应由学校自身组织收入发放的绩效工资等项目;公用经费要用于保障基本运行,学校应从中安排不低于20%的经费,用于保障日常的设备更新、校舍修缮、师资培训、学生体检、学校安全、投保校方责任险和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等支出。
(四)积极参与和支持完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推动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五、附则
(一)各区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区县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制定完善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的办法,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折算系数
市 财 政 局 市 教 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