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财税政〔2016〕36号
各区财政局、国税系统各单位、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地方教育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2号)第四条规定的“2016年6月1日起,本市纳税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以下简称附加税费)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016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