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财规〔2017〕22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现就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质疑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法定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作用,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发现违规行为,纠正违规问题,完善政府采购纠错机制和监督手段的重要途径。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依规答复质疑和处理投诉,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质疑提出、接收和答复环节管理要求
(一)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市财政部门已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格式文本,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发布,相关供应商可参照使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质疑的,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为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下同)之日或招标、谈判、询价、磋商、资格预审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质疑的,起算日期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起算日期为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采购信息公告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便于供应商送交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应当办理签收手续,邮寄送达的要留存相关凭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答复质疑,授权内容和范围应当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列明。超出委托授权范围的质疑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三)质疑事项涉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或响应文件、评审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调查核实情况作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答复内容应当客观有据,并逐一回应质疑事项,不得敷衍塞责、答非所问,不得将评审委员会意见直接作为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函可以采取邮寄或直接送交质疑供应商代理人的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凭证。
三、投诉提出、受理和处理环节管理要求
(一)供应商提出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市财政部门已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格式文本,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发布,相关供应商可参照使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接收投诉书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便于供应商送交投诉书。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应当办理签收手续,邮寄送达的要留存相关凭证。投诉供应商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诉超出有效期限、投诉内容未依法进行质疑的,财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不予受理。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修改,修改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投诉处理应当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等环节应当留存笔录等证据材料。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应当根据投诉供应商、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并按照证据的证明效力作出判断。除法定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的时间外,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投诉供应商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处理决定可以采取邮寄或直接送交投诉供应商代理人的方式送达,并留存相关凭证。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阻挠供应商质疑、投诉,不得拒收供应商的质疑函或投诉书,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与质疑、投诉处理无关的材料、资料。
(二)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形成接收受理、办理和决策岗位既不相容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供应商质疑答复的责任,不得相互推诿,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答复的,财政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